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20:14

案情:张某于2001年与一家外资企业签定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04年3月劳作合同期满后,单位一向未与张某签定新的劳作合同,但张某一向在该单位作业。04年8月,企业提出与张某停止劳作联系。张某以为:劳作合同期满后,他还在单位持续作业,应视为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假如停止,也要给予经济补偿
      问题:企业能否停止该现实劳作联系?停止该现实劳作联系应否给予补偿?
      分析:企业能够单独提出停止现实劳作联系,但应给予经济补偿。
      一、本案中两边归于劳作合同期满后未签定书面形式劳作合同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现实劳作联系在我国《劳作法》未予反映,依据劳作部劳力字[1992]19号复函,是一种不符合法令规则的劳作联系。一般以为,现实劳作联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景象: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作合同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另一种是原劳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作合同,但劳作者仍在原单位作业。二是无效劳作合同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劳作法第18条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劳作合同和采纳诈骗、要挟等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主要是合同主体不符合法令规则等景象。三是两层劳作联系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主要有以下3种状况:(1)兼职;(2)停薪留职;(3)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无书面劳作合同而构成的现实劳作联系一般又分本案就归于典型的劳作合同期满后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发作的胶葛。
      二、企业能够单独面停止该种现实劳作联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6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条文的解说则存在着很大的不合,争辩的焦点在于“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是否包含合同期限呢?有以为应当包含原合同期限,有以为仅指作业岗位、工资待遇等,但扫除合同期限。而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最高院司法解说第16条“停止劳作联系”则进一步解说为“停止现实劳作联系”,“合同期满后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并不等于两边依照原合同约好的期限签了一个新合同。” 因而,该企业能够单独面停止该种现实劳作联系。
       三、企业停止现实劳作联系应付出经济补偿金。2001年最高法院司法解说实施后,针对《解说》第16条的规则,浙江省劳作和社会保障厅曾就关于此种状况下的现实劳作联系免除是否应该付出经济补偿金问题向劳作和社会保障部请示,2001年11月26日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复函答复:“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现实上的劳作联系。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认定为停止现实上的劳作联系。”但该函只答复了这种状况下停止的劳作联系是现实劳作联系,却没有答复浙江省劳作和社会保障厅所请示的是否付出经济补偿金以及怎样付出的问题。随后,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劳作工资司给湖北省劳作和社会保障厅劳作工资处的答复中指出,在这种状况下,免除现实劳作联系,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并按《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则处理。最新方针是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该告诉第三条第二款规则:用人单位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当依照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此,对用人单位停止现实劳作联系应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规则现已清晰。所以,本案中,该企业应当按张某的作业年限付出经济补偿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