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够单位是否应该补齐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16:42【案情】
钟某系某B公司员工,月薪酬2000元。作业期间B公司按当地员工月平均薪酬的60%即1583元/月的规范为钟某处理了工伤保险。2013年10月钟某在作业中受伤,同年12月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月,钟某的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之后,社保经办组织按每月1583元的规范付出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钟某收取上述金钱后,以为其实际薪酬是2000元,B公司为其交纳的工伤保险基数是1583元,其享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差6672元。而B公司以为,公司已依法参与社保,其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部分按规则已付出,故公司不应在承当该待遇的差额部分,即便存在问题,也是社保部分的问题,与公司无关。钟某在与B公司屡次洽谈无果,于2014年3月恳求裁定。2014年4月,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在作出裁定判决前,进行了终究调停,终究B公司与钟某达到宽和协议:赞同付出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600元结案。
【分析】
本案焦点:单位已为劳作者参与工伤保险,因为其缴费基数少报,形成劳作者工伤待遇受损,劳作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伤待遇差额部分?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则申报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认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暂按该单位的运营状况、员工人数等有关状况确认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照规则结算。”和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依照规则处理社会保险挂号、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或许未依照规则申报应交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5000元以上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则,本案中B公司尽管为钟某参与了工伤保险,但B公司为钟某交纳工伤保险的基数系按当地员工平均薪酬的60%作为交纳基数,未依照法律规则以劳作者实际薪酬为缴费基数,构成不足额参保的现实。钟某对B公司不足额参保,下降了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范,其形成了丢失,且B公司不能经过补缴来补足工伤的相关待遇。因而,形成劳作者丢失的,应当由用人给单位予以补足,不然显现公平,所以裁定委终究经过调停支撑了钟某的裁定恳求。
此案阐明:当时用人单位在为员工交纳社保,触及申报参保薪酬基数方面然存在必定的问题,特别提示的是用人单位莫以下降申报社保的薪酬缴费基数来寻求不正当单位利益和随意简化社保缴费申报基数的相关作业流程,要实在依法实行法定责任,严厉依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则,为劳作者照实申报社保的薪酬缴费基数,防止加大用工本钱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