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有企业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中企业财产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2:40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确保担保和典当担保活动中企业产业的监督处理,确保国有财物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国有企业产业监督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及县(市)、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和施行企业化处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应当恪守本规则。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财物处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担任国有企业产业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企业的确保担保和典当担保行为施行监督处理。
第四条 国有企业可为下列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典当担保:
(一)所属的国有企业;
(二)肯定控股企业;
(三)归于同一母体企业的其他国有企业;
(四)处于同一企业集团核心层的其他国有企业。
第五条 国有企业作为确保人或许作为第三人供给典当担保,承当担保职责的债款总额(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不得高于本身净财物的50%。
第六条 国有企业承当确保职责的债款总额在本身净财物20%以上(含20%)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财物处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财物运营组织批阅。陈述内容应包含债款人和债款人的首要状况、确保担保或典当担保的原因、债款总额、债款人偿还债款才能、企业主管部门的定见以及批阅机关以为需求的其他内容。
国有企业承当确保职责的债款总额在本身净财物20%以下的,经主管部门赞同后,在签定确保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财物处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财物运营组织存案。
第七条 国有企业确保担保职责实行结束或免除后,应于十五日内向原批阅或存案的机关陈述。
第八条 国有企业供给典当担保,其作为典当物的企业产业须契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有财物处理部门处理产权挂号,拥有《国有财物授权运营证书》;
(二)经国有财物评价组织进行财物评价。评价基准日超越一年的,须从头评价;
(三)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有企业以其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进行典当,或以价值在本身净财物20%以上(含20%)的企业其他产业进行典当的,应于典当合同签定前,持下列资料到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财物处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财物运营组织,申办产业典当批阅手续:
(一)国有财物处理部门当年审定的《企业国有财物产权挂号年度检查表》或《企业国有财物产权挂号表(新设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