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五千元以上的物品使用权作有奖销售奖品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0:15
在抽奖式有奖出售中,经营者以价格超越5000元的物品的运用权作为奖赏的,仍归于不正当竞赛行为,应受相应处分。案情 2007年7月25日,安徽省石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石台工商局)法令人员在商场巡查时,发现上海市南浦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浦公司)为 促销其天喔“Q猪”系列产品,于2007年6月开端谋划展开了“Q猪好大运”有奖出售活动。其间抽奖部分的活动范围为全国,奖项为:特等奖1名,奇瑞QQ 轿车1辆(1年运用权)(限1名);一等奖10名,品牌手提电脑1台。石台工商局以为南浦公司涉嫌违法巨奖出售,立案查询,并于2007年7月30日、8 月21日别离向南浦公司宣布问询通知书和听证奉告书。南浦公司对问询通知书予以回复,但抛弃了听证。石台工商局经2007年9月5日复核,9月11日做出 石工商处字[2007]第126号行政处分决定书、确定南浦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则,责令当事人上海市南浦食物有限公司中止该 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上缴国库。南浦公司以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程序违法为由向池州市工商局恳求复议。2007年12月21日,池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池工商复决字[2007]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保持。南浦公司遂向石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石 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原告上海市南浦食物有限公司有奖出售行为契合工商公字[1999]第79号《答复》中对“经营者以价格超越5000元的物品的运用 权作为奖赏的,不管运用该特品的时刻长短”的处分规则,故确定此行为本质上仍归于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标准的不正当竞赛行为。原、被告两边的 沟通、洽谈并非本案有必要过程,故原告供给的两边工作人员个人的沟通资料不能足以证明被告行政程序违法,依法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判定如下:保持石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的石工商处字[2007]第126号行政处分决定书。南浦公司不服一审判定,以工商局滥用职权、程序违法为由,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恳求吊销一审判定,依法改判。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程序合法,予以保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规则,判定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首要会集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上诉人根据《答复》确定上诉人展开的有奖出售活动归于不正当竞赛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十三条(三)项规则,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越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出售。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反不正当竞赛法》 在行政法令领域内的首要法令机关,在法令和有权机关的授权下,有权对适用该法做出行政性解说。为此,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制止有奖出售活动中 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若干规则》,该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则:“以非现金的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作奖赏的,依照同期商场同类产品或许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金额。”不 难看出该条规则是对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十三条所做出的行政解说。尔后,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赛行为确定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则,在抽奖式有 奖出售中“经营者的价格超越5000元的物品的运用权作为奖赏的,不管运用该物品的时刻长短,其本质上仍归于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标准的不正 当竞赛行为。”所以,被上诉人根据《答复》将上诉人相关行为的性质定性为不正当竞赛行为,契合反不正当竞赛法的立法精力。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程序违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