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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对象范围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4:51
传统刑法理论以为,贪婪罪的目标是公共产业。依据刑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则,公共产业是指国有资产、劳动群众团体所有的资产、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许专项基金的资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团体企业和人民团体办理、运用或许运送中的私家资产以公共产业论,不然不成立贪婪罪。1997年刑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贪婪违法作了较大修正,进一步拓宽了公共产业即贪婪目标的规模。尽管如此,实践中关于贪婪违法的目标仍不时呈现种种特殊性,引起定性上的不合。
一、不动产能否成为贪婪违法的目标。人们关于贪婪违法目标的知道一般停留在动产(如金钱等)上,但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便当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中的不动产的事例究竟存在,不动产是否归于贪婪违法的目标呢?笔者以为,公共资产中的不动产也是贪婪违法损害的目标。动产与不动产是各种资产在客观上的物质体现形状,其本质并未改动,刑法中规则的公共资产并没有限制为动产,也没有将不动产扫除在外,归于公共产业的不动产天然可以成为贪婪违法的目标。并且,关于不合法侵吞不动产(如房子)违法的既遂、未遂的确定,不以行为人是否办理了房产证为准,而是看其是否实践操控了房子。
二、公共资产中的无形产业能否成为贪婪违法的目标。公共产业中的无形产业如电力、电信暗码、知识产权等,假如被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之便不合法占有,很少有人将其归为贪婪罪之列。笔者以为,公共资产中的无形资产应归于贪婪违法的目标,由于公共资产中的无形产业是国家、团体投入必定资金,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加以开发和出产的,这种物质具有产品的两重性,其被不合法侵吞所形成的损害结果不亚于有形资产被不合法侵吞的结果。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刘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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