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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变卖财产 为无效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17:52

2001 年6 月30 日,从前遭受不幸婚姻的沾益县盘江农人张锋与王仙,经人介绍后再次迈进婚姻殿堂,重新组建了一个家庭。再婚后,两边因性情差异及家庭生活小事发作对立,以至于常常争持厮打。2003 年末,张锋走进法院要求离婚。在诉讼辩论期间,听别人说共同财产归于夫妻要平均分配时张锋耍了个小心眼,趁着因自己提出离婚而外出的王仙不在家时,将家中最值钱的一辆原价为3 万元的昌河面包车变卖。一审开庭时,法庭查明再婚后两边未生育子女,共同财产除王仙的个人财产洗衣机、缝纫机等物外,建盖价值2000 余元的围墙、猪厩和原约3 万元的昌河面包车一辆。经承办法官掌管调停,两边仍不能和洽。沾益县法院遂判定准予2 人离婚,王仙的个人财产归王仙一切,共同财产归张锋一切,张锋交给王仙共同财产折价款15000 元。宣判后,张锋以共同财产面包车已变卖还账无共同财产可切割为由上诉。
云南省曲靖市中院审理以为,两边再婚后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对立,致夫妻喧嚷不睦,夫妻感情确已决裂且两边都赞同离婚,原判准予离婚并无不当。王仙的个人财产依法应归其一切,共同财产依照法令“切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的规则,张锋在申述后行将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车辆变卖还账,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不能供给相应根据证明其建议,故王仙要求依照原车辆的价格补偿财产损失的切割理由充沛,根据足够。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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