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的法律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0:12修改同志:
我朋友王先生是美籍华人,有两个心爱的孩子。但他和妻子都想收养一名我国社会福利院的孤儿,请问:他们怎么处理相关手续?
刘斯理
刘斯理先生: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则:“外国人按照本法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第8条第2款规则:“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许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约束。”第21条规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按照该国法令检查赞同。收养人应当供给由其所在国有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纪、婚姻、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应当经其所在国交际机关或许交际机关授权的组织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缔结书面协议,亲身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挂号。收养联系当事人各方或许一方要求处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确定的具有处理涉外公证资历的公证组织处理收养公证。”收养联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建立。因而你朋友王先生配偶要收养我国儿童,首先应回美国获得上述证件,并与社会福利院缔结书面协议,然后带着各项证明及协议到民政部分挂号,并在公证部分处理收养公证。(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