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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受教育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9:53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了一则司法解说。在解说中,最高人民法院以为被告陈某等“以侵略名字权的手法”,侵略了原告齐某“根据宪法规则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力,并造成了详细的危害结果,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什么是名字权?什么是受教育的基本权力?两者之间是什么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在法理上能否建立?
所谓名字,便是人以文字的方法对其品格所作出的表达;所谓权力,便是人们依法或许完结的某种利益。名字权便是人依法取得名字并从中获益的品格权。品格权有许多种,除名字权之外,还有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自由权等等。有时法令的详细规则无法习惯社会的需求,所以在供认详细品格权的一起,也供认一般性的品格权,例如在我国《顾客权益保护法》中就有品格尊严权的表述。在某些时分,几个详细的品格权也经过某种新的方法表现出来,构成组合型的品格权。所以,品格权是一个变化无常的、内容丰富的民事权力概念。
那么,什么是受教育权呢?依照教育法第42条的规则,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力:
(一)参与教育教学计划组织的各种活动,运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德上取得公平点评,完结规则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校园给予的处置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对校园、教师侵略其人身权、产业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许依法提起诉讼;(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上述权力显然是对我国宪法中规则的公民受教育权的详细描绘。在这些权力中,有的归于产业性质的权力,如取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力等;有的则归于救助权,如对校园给予的处置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对校园、教师侵略其人身权、产业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许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力等;还有的归于品格权性质的权力,如在品德上取得公平的点评权力等。看来,将受教育权简略地等同于品格权是不当的,因为其间包含有产业权的性质。受教育权是一种内容广泛的民事权力,它既包含产业权,也包含品格权,并且是多个详细的品格权的组合。
本案触及的问题是,因为原告的名字被冒用,导致原告无法享用到自己应当享用的受教育权。也便是说,因为名字权这一详细的品格权被侵略,导致原告具有广泛含义的民事权力无法完结。最高人民法院将侵略名字权认作是侵权的手法,将侵略受教育权作为结果,要求地方法院判定被告承当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行为的法令适用方法值得学术界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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