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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管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6:00

一、外汇办理部分的操控
个人了解,一般情况下,境内组织(不包括外商出资企业)境外出资须承受外汇办理部分的如下监管:
(1)项目报国家出资主管部分批阅前实行外汇资金来源检查;现在外汇资金来源检查的权限已于2007年下放至各地方分局并向国家外汇办理局存案,即国家外汇办理局对外汇资金来源检查由批阅制改为存案制。
◇ 特别景象:触及对蒙古国采矿、能源开发的境外出资项目,应先获得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的书面赞同文件,再处理外汇资金来源检查。
◇ 特别景象:外汇资金来源检查适用于境外出资触及用汇或购汇时,如境外出资系悉数以什物出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同意的战略性出资项目,则革除该项检查。
(2)项目经国家出资主管部分同意后实行境外出资外汇挂号;
(3)已建立的境外企业改变注册资本,须事前报国家出资主管部分同意并报外汇办理部分存案。
(4)境内出资者转让境外出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办理部分提交股份转让陈述书,并在转让完毕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5)境外企业再出资的批阅:对比前述规则办理。
二、国家发改部分的操控
个人了解,境内组织对外出资须承受国家开展变革部分的如下监管:
(1)境内组织对境外(含港、澳、台)进行出资或境内组织经过其操控的境外企业进行出资,须实行国家发改部分的核准,详细为:
→ 国家发改委核准景象
⊕ 中方出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资源开发之外的中方出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出资项目,由国家开展变革委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出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出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开展变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开展变革委审阅后报国务院核准。
→ 省级发改部分核准景象
中方出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出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但地方政府依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 中心企业存案办理制
中心办理企业出资的中方出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出资项目和中方出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出资项目,由其自主决议计划并在决议计划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开展变革委存案。
(2) 特别景象
⊕ 境内组织对外进行竞标(或收买)或境内组织经过其操控的境外企业进行竞标或收买的,在对竞标或收买采纳实质性举动之前,须向国家发改部分报送项目信息陈述。该项目信息陈述系日后报送境外出资项目请求的必备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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