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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01:09
刑事案子通过立案程序后,就会进入侦办程序,侦办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对案子进行调查取证,搜集与案子相关的依据,以便确认案子是否事实,那么侦办阶段存在的问题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侦办阶段存在哪些问题
侦办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办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捕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选用有关强制性办法的活动。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案子侦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定侦办期限内不能侦办完结的案子,办案人员不依照法令规则处理有关手续。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和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则,对犯罪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两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决议,能够延伸1个月或3至5个月。但在实践中,有些侦办人员关于不能如期侦办完结的案子,不按法令规则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侦办期限,而是自行决议延期侦办。
(二)不及时改变刑事强制办法,超期拘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六十五条和六十九条规则,公安机关关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对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足够的,能够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别离不同状况在拘留后的3日、7日、30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查看同意。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关于需求持续侦办,并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中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在10日内或最迟在14日内作出是否拘捕的决议。对不需求拘捕的,应当即开释。关于需求持续侦办并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实践中,有的一般案子,从拘留至拘捕决议作出之日的拘留期限竟超出了法令规则的最长期限30日。并且在案子不能如期侦办完结时,也不依法改变刑事强制办法,常常是超期拘押、一捕究竟,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补充侦办适用的景象
补充侦办有两种状况,即查看申述阶段的补充侦办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办。
(一)查看申述阶段的补充侦办的方式、次数:人民检察院查看案子,关于需求补充侦办的,能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也能够自行侦办。关于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补充侦办以2次为限。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查看申述期限。通过两次补充侦办,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依据不足,不契合申述条件的,能够作出不申述的决议。查看申述阶段的补充侦办,由人民检察院决议。关于公安机关侦办完结,需求补充侦办时,既能够决议将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也能够决议自行侦办,必要时能够要求公安机关帮忙。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办的方式和次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子需求补充侦办,并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能够延期审理。可是该主张以2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办结束。合议庭在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建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申述和移交的依据资料没有这方面的依据资料,应当主张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办。
三、搜集依据的办法有哪些
(一)问询。问询是指执法机关或许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许鉴定人陈说自己了解的案情。问询是任何案子中都常常运用的依据搜集办法和办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许刑事被告人照实告知案情的办法。讯问的目标限于行政处罚案子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子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含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许证人在若干相似的物品、场所或许人中,挑选出自己从前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能够是案子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目标能够是案子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许与案子有某种相关的人,也能够是与案子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依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搜集依据的视点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依据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自身也是依据的品种之一。
(五)查看。查看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子有关的人身进行查验的专门活动。查看的目标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查看。人身查看笔录是其首要的依据方式。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侦办阶段存在哪些问题”问题进行的回答,在实践中侦办存在的问题首要包含对侦办超期的案子,侦办人员不按法令规则处理手续、对犯罪嫌疑人超期拘押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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