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分为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4:45
行政处分的统辖首要是指某一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它首要取决于行政机关内部分工。
行政处分的统辖首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等级统辖 等级统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施行行政处分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子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分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等级的凹凸别离行使行政处分的统辖权。
(二)指定统辖 指定统辖是指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分统辖权问题发作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议的方法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统辖、施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法》第21条规则:“对统辖发作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统辖。”
这儿的“一起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便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略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由于指定统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议,在两个触及统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归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明显无权对此作出决议,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议,这也便是“一起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功能统辖 功能统辖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功能对行政处分案子统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
(四)地域统辖 地域统辖是指同种功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施行行政处分方面的地域分工。按照《行政处分法》的规则,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统辖”,这是地域统辖的一般准则。
以违法行为发作地作为确认行政机关统辖的根底,操作起来比较简洁,简单判知。关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呈继续状况的,那么每一个阶段所通过的地域,均可视为违法行为的发作地,各该地域的行政机关都可依法行使行政处分的统辖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