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21:59
发布部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法规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令》,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许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本省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企业挂号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在开发区内出资举行的企业和承揽修建、装饰工程的企业(以下简称承揽工程企业)应自开发区处理委员会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挂号注册事宜。外国企业在开发区建立常驻代表安排,应自我国有关部分和开发区处理委员会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处理挂号。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同意之后,合同、规章同意之前,预先请求称号挂号注册,请求时应填写称号挂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一)项目组成负责人签署的请求书;(二)项目建议书及其同意文件;(三)出资各方所在国或区域的合法开业证明。经挂号的称号保存期为一年。在保存期满不处理企业挂号注册的,其称号主动失效。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请求处理企业法人开业挂号,应填写外商投企业请求挂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一)开发区处理委员会的同意文件;(二)企业各方签定的协议书、合同和企业规章及批阅部分的同意文件和《同意证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同意文件;(四)外方合营者近期的合法开业证明和中方合营者的营业执照及各方本钱信誉证明;(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派遣或聘任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六)其他需求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国有企业以其财物入股的,应提交国有财物搬运证明文件。集体企业以其财物入股的,应提交同级财政部分对其财物的评价证明文件。 第六条 外国承揽工程企业请求挂号,应填写外国承揽工程企业请求挂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一)开发区处理委员会及有关部分的同意文件;(二)承揽工程合同;(三)外国承揽工程企业所在国或区域的合法开业证书,与该企业有事务来往的金融安排出具的本钱信誉证明;(四)开发区基本建设主管部分核准的施工许可证明;(五)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请求挂号书。 第七条 建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安排请求挂号,应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安排请求挂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一)国家主管部分和开发区处理委员会的有关同意文件;(二)外国企业所在国或区域的合法开业证明;(三)与该企业有事务来往的金融安排出具的本钱信誉证明;(四)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请求挂号书;(五)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安排人员的授权书和人员简历;(六)常驻代表安排工作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借房子证明。金融业、保险业请求建立常驻代表安排,除应提交本条(一)、(二)、(四)、(五)、(六)项规则的证件外,还应提交该企业的财物负债表和损益年报表、安排规章、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八条 国内企业请求企业法人开业挂号,应提交下列证件:(一)组成负责人签署的挂号请求书;(二)主管部分或许批阅机关的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