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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成因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20:08
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的片面成因是什么
在理论依据上,逃逸之所以作为违法情节规定在交通闯祸罪中,首要是因为,交通闯祸罪本是过错违法,刑法对闯祸人的处分已相对其他故意违法的处分要轻,假如交通事故发作后,闯祸人不管现场伤员或损坏的物品,逃离现场,或许简略对伤员或损坏物品做出处理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而司法机关对闯祸人的处分仍停留在过错的基础上,处以交通闯祸罪根本刑,则将使闯祸人在逃逸进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片面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得不到刑法调控,罪刑相适应准则得不到遵循。
其次,在实际依据上,逃逸所带来的必定是交通事故危害的进一步扩展和案子处理进程的推迟,必定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糟蹋。只要将逃逸行为设置成交通闯祸罪的加剧情节,才干经过加剧处分的方法,宣告、警示闯祸人不要就范,然后发挥惩罚的防备和教育效果。
第三,在责任来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闯祸人在发作路途交通事故后,首要责任是救助伤者,禁止闯祸人在闯祸后逃逸。那么,刑法在以人为本的大时代布景下,将逃逸作为交通闯祸罪的加剧处分情节,其初衷也必定是出于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
归纳以上,听讼网小编以为,交通闯祸后逃逸,闯祸人的片面动机应该有两个方面:
一是躲避法令追查
二是置被害人所受损伤等危害现实于不管,躲避救助责任。
依据这两种动机,闯祸人所体现出来的逃逸行为也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交通闯祸后,闯祸人为躲避法令追查,畏罪潜逃。
二是交通闯祸后,闯祸人置被害人所受损伤等危害现实于不管,为躲避救助责任,逃离现场。《解说》将闯祸人逃逸的片面动机限定为躲避法令追查,必将缩小逃逸的调控规模,是一种过度寻求司法资源节省的体现。这种界定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构成这样的为难局势,交通事故发作后,闯祸人更倾向于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许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无视、逃避对被害人的救助,然后使得被害人的丢失进一步扩展,使已有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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