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8:09【问题】
企业2008年筹办期间因无收入,只要开销,管帐赢利为负数,2009年正式出产,发作赢利,能否抵减2008年度亏本数额后再缴企业所得税?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则,企业自开端出产运营的年度,为开端核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出产运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作筹办费用开销,不得核算为当期的亏本,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则履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则: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清晰列作长时间待摊费用,企业能够在开端运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能够依照新税法有关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则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动。企业在新税法施行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依据上述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