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转让与背书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0:53
汇票的转让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给的方法而将收据权力让与别人的一种收据行为。收据权力与收据是不可分的,因此收据的转让也便是收据权力的转让。一般来说,收据转让主要有背书交给和单纯交给两种。单纯交给是指持票人未在收据上作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收据交与别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背书交给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收据权力为意图,按法定的事项和方法记载于收据上的一种收据行为。可是,我国《收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则,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则的权力时,应当背书并交给汇票,而该条第一款规则,持票人能够将汇票权力转让给别人或许将必定的汇票权力颁发别人行使。这表明,我国《收据法》规则的汇票转让只能选用背书的方法,而不能仅凭单纯交给方法,不然就不发生收据转让的效能。
依据《收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依据《高法审理收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之规则,关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收据,这以后手以此收据进行贴现、质押的,经过贴现、质押获得收据的持票人建议收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这是有关出票人的制止背书的规则。虽然此处标明的是不得转让,但在实践中只需表明晰制止背书的意义,如制止背书、制止转让等字样,亦是有用的。依此规则,假如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制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收据法上的效能,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当收据职责。
依据《收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依据《高法审理收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之规则,关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收据,这以后手以此收据进行贴现、质押的,经过贴现、质押获得收据的持票人建议收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这是有关出票人的制止背书的规则。虽然此处标明的是不得转让,但在实践中只需表明晰制止背书的意义,如制止背书、制止转让等字样,亦是有用的。依此规则,假如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制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收据法上的效能,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当收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