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凭证的法律概念是指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9:26
保管凭据,是指由保管人出具的用于证明的确存在保管联系的单据,它标明保管人现已收到了保管物。保管凭据既是保管合同建立的一种根据,又是保管物检验凭据。保管凭据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如保管人、寄存人的名字或称号、居处等。2、保管物的称号、数量、质量、性质等状况。3、保管的地址和特别的保管要求等。4、保管的时刻。5、保管费用的约好。6、当事人以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保管凭据最主要的效果在于证明保管物现已交给,保管合同建立。一起保管凭据又是当事人责任实行的根据和发作胶葛时裁判的根据。在没有保管合同的状况下,保管凭据一起仍是保管合同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368条规则:“寄存人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据,但还有买卖习气的在外”。依此规则,给付保管凭据是保管人应当实行的一项责任。寄存人交给保管物品,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据。值得注意的是,给付保管凭据并非保管人有必要实行的一项责任,在特别状况下,假如买卖习气并不要求保管人给付保管凭据,则从买卖习气,寄存人交给保管物时,保管人不需要给付保管凭据。
保管凭据最主要的效果在于证明保管物现已交给,保管合同建立。一起保管凭据又是当事人责任实行的根据和发作胶葛时裁判的根据。在没有保管合同的状况下,保管凭据一起仍是保管合同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368条规则:“寄存人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据,但还有买卖习气的在外”。依此规则,给付保管凭据是保管人应当实行的一项责任。寄存人交给保管物品,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据。值得注意的是,给付保管凭据并非保管人有必要实行的一项责任,在特别状况下,假如买卖习气并不要求保管人给付保管凭据,则从买卖习气,寄存人交给保管物时,保管人不需要给付保管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