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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是否有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3:31
挂靠,本质上归于无资质或超资质而承建建造工程的行为,只不过当事人采纳了一种迂回的手法规避了法令强制性规则,以到达在方法上契合法令规则之意图。这种行为在学理上被称为“脱法行为”。当事人所采纳的迂回手法行为乃是利益契约自在(内容构成自在),其意图则在达到法令所不许之作用。脱法行为处于合法与违法的灰色地带,并非一概无效。主要是要根究制止规则的立法意旨,如制止性规则的意图,在于制止特定成果之发作,则不管其手法怎么,均在制止之列;如制止规则,仅在制止透过特定形状或特定方法的行为达到必定成果,而不制止以其他方法达到成果,则不归于该制止性规则所制止的行为,则为合法行为。
《修建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制止修建施工企业逾越企业资质等级答应的业务范围或许以任何方法用其修建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制止修建施工企业以任何方法答应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运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结合该法第十三条要求承揽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则,可知:法令制止“挂靠”的意图,在于必定制止无资质或许超资质承揽工程之行为发作,因而,不管其手法怎么,均在制止之列,因而,原则上应该确定为无效。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面,要依法否定挂靠行为的效能,另一方面,要将企业内部承揽和挂靠区别开来。修建企业为了增强企业生机,树立内部竞争机制,在公司内部经过招投标来确认工程项意图负责人,并组成项目部,这归于企业内部正常的办理活动,也契合商场经济的要求,应当得到法令的必定。内部承揽合同只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受《修建法》的调整。一般情况下,内部承揽与挂靠是比较好区别的,可是,在有些情况下两者的边界又是十分含糊的,由于在外形上两者相似乃至相同,如都采纳部属施工队、项目部承揽的方法。考虑到我国修建商场的现状,咱们以为,在挂靠的确定上宜从宽掌握。只需修建企业能采纳办法、分配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实际上也直接向发包人承当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就应确定内部承揽,而不该确定为“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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