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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0:11
【出处】我国民商法令网【摘要】我国企业重整程序中的办理人准则尚存有许多需要用立法或司法解说作出进一步改善的当地。这儿首要包含两个大问题,首要是办理人的选任方法、任职资历以及酬劳等有关办理人的选任程序相关的问题;其次是办理人的权限、责任等触及办理人就任后的责任实行方面的规制问题。【要害词】重整程序;办理人的选任;办理人的责任【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为了顺畅地实践和运营破产程序,现代各国在其破产法令中均规则了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对债务人产业和经营业务进行办理的办理人等专门组织。破产法令准则的意图,在于经过上述程序性组织帮忙权力人行使其各自的权力,以使各方利益得以终究的维护和完成。其间,办理人的效果尤为要害。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发布,2007年6月1日施行),在学习各国立法经历的基础上,引入了办理人准则。本文将从解说论和立法论的视角,调查和剖析我国企业重整程序中办理人的法令地位、权限及责任等问题。办理人是独立于债务人、债权人的中立组织,因而重整程序中的办理人准则首要应当调查办理人的选任方法、任职资历以及酬劳等有关办理人的选任程序,即与进口阶段怎么规制相关的问题。其次,还要就办理人的权限特别是与自行办理中的债务人的权限分工,以及办理人的责任等触及办理人就任后的责任实行方面的规制问题进行讨论。在第一点问题上,恰逢澳大利亚近期对其破产法令中的办理人准则进行了重要的修正,而其间许多修正反映了许关国家办理人选任准则的争议性问题。因而,本文将凭借澳大利亚自愿办理程序中的办理人准则,来进行比较性的调查和剖析。别的,本文还将凭借日本法中的具体而赋有启发性的理论和实践效果。一、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办理人准则企业破产法在对重整程序(第8章)、宽和程序(第9章)及破产清算程序(第10章)别离作出规则的一起,将三种程序的受理阶段作了兼并性规则。依据该法,即便法院依清算程序受理的案子,在法院受理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也能够转为重整程序或许宽和程序。因为这样的准则规划,兼并规则受理阶段的立法形式显得更为合理。兼并性规则中包含了办理人准则(第3章)。这儿所称的办理人,是对重整程序中承当重整作业之人(各国一般称之为重整人)、破产清算程序中承当清算作业之人(各国一般称之为清算人)的一种总称。办理人的作业开始于法院受理破产请求的裁决引致的程序发动,并横贯三个程序。当然,因为程序之间的意图和特性差异,各种破产程序必定要求办理人行使其相对应的责任。因而企业破产法在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章节中,均对办理人的责任作出了弥补性规则。此外,考虑到办理人准则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特别对办理人的选任方法和酬劳作出了详尽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指定办理人的规则》(以下简称指定办理人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确认办理人酬劳的规则》(以下简称确认办理人酬劳的规则)(两者均于2007年4月12日发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法令和相关司法解说以及学说和实务操作,我国现行破产办理人准则的概略如下。(一)关于办理人的选任依我国破产法,只要法院享有指定办理人的权限,法院应当在裁决受理破产请求的一起指定办理人(企业破产法第13条)。为避免程序的拖延,债权人未被赋予选任办理人的权限,可是债权人享有请求替换办理人的权限。法院指定办理人时,原则上选用名册制(指定办理人的规则第1条)。即,办理人一般由受理破产案子的法院从高级人民法院或许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本地办理人名册所列名单中,采纳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法指定(指定办理人的规则第2~14条、第20~26条)。可是,关于触及商业银行等金融组织,或许在全国范围有严重影响、法令关系杂乱、债务人产业涣散的企业破产案子,法院能够采纳布告的方法,约请编入各地法院办理人名册中的上述组织参加竞赛(指定办理人的规则第21条)。选用随机方法,是根据避免法官的任意、进行公正选任而确保办理人中立性的准则考量,但这种方法并不能确保由最适合本案的人担任办理人。所以,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的全国首例破产案子--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子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局限于法令的结构而是选用了竞赛(首要根据社会中介组织提出的作业方案,由法院选出数家备选组织)与随机(其次经过揭露摇号的方法作出选任)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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