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取保候审保证金应不应该退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8:19

问:我是一名无业青年。上一年10月份,我因涉嫌偷盗被刑事拘留,后因案子现实未查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家人为我交纳了5000元的保证金。本年3月份,公安机关免除对我的取保候审办法,我向公安机关追要保证金,但遭到回绝。请问,我能要回这笔保证金吗?
答: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拘禁,但有必要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担保被保证人不阻碍侦办、申述、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办法。保证金担保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添加的一种担保方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许被告人的处理办法。假如被保证人没有违犯有关的法律规则,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交还给被保证人或许其家族。
关于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恪守的法律规则和保证金的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则,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恪守以下规则:(1)未经履行机关同意禁绝脱离所寓居的市、县;(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4)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犯前款规则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犯前款规则,取保候审完毕的时分,应交还保证金。
你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犯有关法律规则,现已取保候审完毕,公安机关应交还这笔保证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