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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3:34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法令》的决议
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对《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法令》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一条修正为:“为了标准当地立法活动,进步当地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进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安排法》,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二、将第二条修正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修正、废止宽和释法规,适用本法令。”
三、将第三条修正为:“当地立法应当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则的各项基本原则,从本市的详细状况和实践需求动身,重视当地特色。
“法规标准应当清晰、详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现已清晰规则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则。”
四、将第四条、第五条兼并,作为第四条,修正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则的权限,能够就下列事项拟定法规:
“(一)法律规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拟定法规的事项;
“(二)归于本市的需求拟定法规的特别严重事项。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则的权限,能够就下列事项拟定法规:
“(一)法律规则由常务委员会拟定法规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授权常务委员会拟定法规的事项;
“(三)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拟定法规的事项。”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正为:“当地立法作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拟定年度立法方案:
“(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作业安排,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实践状况和需求,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拟定法规的主张。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安排和公民个人,能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主张项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作业委员会拟定年度立法方案草案,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正为:“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作业安排应当提早参加有关问题的评论、证明,提出定见和主张。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能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许常务委员会有关作业安排安排起草。”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正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能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能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议列入会议议程。”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正为:“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于同意之日起二十日内涵《淮南日报》和淮南人大网全文发布,并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正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能够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许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作业安排研讨,提出定见,再决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严重问题需求进一步研讨的,能够主张提案人修正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正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能够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议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许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作业安排研讨,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定见,再决议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陈述或许向提案人阐明。”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正为:“提出法规案,应当依照本法令第四章第十二条的规则提交相应文件和材料。”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正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依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定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许常务委员会有关作业安排的检查定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定见,对法规案进行一致审议,提出修正状况的阐明和法规草案修正稿,或许审议成果的陈述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定见应当在
修正状况的阐明或许审议成果的陈述中予以陈述。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许常务委员会有关作业安排的重要的检查定见没有采用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许常务委员会有关作业安排反应。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能够约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许常务委员会有关作业安排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发表定见。”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正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整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阐明,听取或许印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许常务委员会有关作业安排对法规案检查定见的陈述,由分组会议进行开始审议。”
第三款修正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2次审议法规案,在整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正状况的阐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正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依据分组会议的审议定见对法规草案修正稿进行修正,提出审议成果的陈述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整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整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经过。”
十四、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在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整体会议表决前,对单个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经主任会议决议,能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先对该条款独自表决,再对法规案进行表决。
“独自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依据独自表决的状况,能够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给表决,也能够决议暂不交给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十五、将第三十二条修正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作业安排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方面的定见。听取定见能够采纳座谈会、证明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求进行可行性点评的,应当举行证明会,听取有关专家、部分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定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严重定见不合或许触及利益联系严重调整,需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底层和集体代表、专家、部分、人民团体、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定见。
“法规草案应当在淮南人大网和《淮南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征求定见。”
十六、添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对触及利益联系严重调整或许社会遍及重视的重要法规草案,应当展开立法洽谈,充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安排的定见和主张,并将有关状况予以反应。”
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正为:“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往后,依照本法令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则予以报批和发布。”
十八、将“当地性法规”修正为“法规”;将部分“法制委员会”修正为“有关专门委员会”;将“有关的作业委员会”修正为“有关作业安排”。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法令》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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