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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时申报工伤赔偿责任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3:39
一、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职责
《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用人单位未在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别的,在《劳作保证部关于施行〈工伤保险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六条规则中清晰了,这儿用人单位承当工伤待遇的“期间”是指从事端损伤发作之日起到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止。
二、申报工伤的法定时限
依据《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七条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从业人员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由此咱们能够总结出两点:
一是工伤确定的申报职责,以用人单位为榜首职责人,以劳作者及其近亲属为第二职责人。结合上海本市的实践操作来说,劳作者只要比及工伤事端发作或职业病被判定确诊后的30日后,才能够向主管部门提出确定请求。
二是申报工伤的法定时限,用人单位为工伤事端发作或职业病被判定确诊后的30日内,而劳作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则为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1日至1年内。
三、用人单位不认同工伤的正确处理方法
工伤确定请求时限的设置,是对法界说务人在必定时间内实行责任的一种要求,也是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力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负有在法定时限内请求工伤确定的责任,这是一个程序性的责任,而不要求单位对该事端做任何定性和判别。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工伤事端或许存在两种情绪:一是认可工伤,二是不认可工伤。但无论是哪种情绪,均不能违背法律规则的程序性要求。因而,哪怕是用人单位不认同工伤的,而劳作者一方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也有责任在30日内活跃实行申报责任。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是在申报的书面材料中表达不认可的定见,而不能以不申报的方法来作为不认可的表达,不然就陷入了一个申报误区。
此外,笔者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在不认可工伤申报过程中遇到劳作合同到期停止等景象,也不宜为劳作者处理退工和社保转出。由于依据《工伤保险法令》第六十二条之规则:“按照本法令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付出新发作的费用。”一旦发作工伤保险停缴转出后被确定为工伤的,不光需求补缴工伤保险,并且只能报销补缴后的待遇费用,补缴之前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也是不予付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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