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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旅行社和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和《旅行社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法令》和本办法的规则,投保旅行社职责稳妥。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职责稳妥,是指以旅行社因其安排的旅行活动对旅行者和受其派遣并为旅行者供给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当的补偿职责为稳妥标的的稳妥。
第三条 投保旅行社职责稳妥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职责稳妥的稳妥公司,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二章 投 保
第四条 旅行社职责稳妥的稳妥职责,应当包含旅行社在安排旅行活动中依法对旅行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当的补偿职责和对受旅行社派遣并为旅行者供给服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承当的补偿职责。
详细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景象:
(一)因旅行社忽略或过错应当承当的补偿职责;
(二)因发作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当的补偿职责;
(三)裁定判定或许人民法院判定旅行社应当承当的补偿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稳妥监督办理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职责稳妥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进行办理。
第六条 旅行社职责稳妥的稳妥费率应当遵从市场化准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职责稳妥的,应当与稳妥公司依法缔结书面旅行社职责稳妥合同(以下简称稳妥合同)。
第八条 旅行社与稳妥公司缔结稳妥合一起,两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的有关规则实行奉告和阐明职责。
第九条 缔结稳妥合一起,稳妥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稳妥。
第十
条 稳妥合同建立后,旅行社依照约好交给稳妥费。稳妥公司应当及时向旅行社签发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并在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中载明当事人两边约好的合同内容,一起依照约好的时刻开端承当稳妥职责。
第十一条 稳妥合同建立后,除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规则的景象外,稳妥公司不得免除稳妥合同。
第十二条 稳妥合同建立后,旅行社要免除稳妥合同的,应当一起缔结新的稳妥合同,并书面通知地点地县级以上旅行行政办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或刊出而免除合同的在外。
第十三条 旅行社职责稳妥合同免除的,稳妥公司应当回收稳妥单,并书面通知旅行社地点地县级以上旅行行政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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