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婚姻登记地对离婚案的管辖权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08:06

特别地域统辖是指适用于特别案子,依照特别规范来确认的统辖。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婚姻登记地对离婚案是否有统辖权?
律师回答:
您好,有可能有,不知是被告户口所在地不。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案子是杂乱的,有时由于某种特别要素的存在,依据一般规范来确认地域统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而需求依照特别规范来确认统辖。行政诉讼中的特别地域统辖详细包含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挑选统辖,能够按一般规范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依据原告的挑选来确认。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包含:一是对原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的首要现实和依据的改变;二是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改变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统辖;
(3)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统辖。原告所在地包含原告户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和被约束人身自由地。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