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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启动破产程序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7:27
国外立法对由特定国家机构发起破产程序有所规则。纵观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对特定国家机构的称谓大致有二种:一种为官方恳求人,如英国1967年公司法规则,贸易部、官方接管人享有恳求权,英国专门建立一种名为“官方恳求人”的国家机构,专门担任破产人稠浊有破产违法的破产案子的恳求。另一种为查看机关,如意大利《1942年破产法》第6条规则查看官有权恳求债款人破产。荷兰破产法规则,当破产案子触及公共利益时,查看机关能够提出破产恳求。
    从以上状况看,国外一般由查看机关扮演特定国家机构的人物,并赋予了查看机关发起破产程序的权力。
    这是由于,破产案子在法令性质上虽可归类于民商案子,但它与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有着密切联系。关于这类案子,若因无债权人、债款人等提出破产恳求而听之任之,无人过问,则坏处是很大的。而一般以为,查看机关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好代表者,故查看机关可代表国家行使破产恳求权。
    一、我国赋予人民查看院享有破产恳求权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五条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履行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得悉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时,应当奉告债款人能够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恳求破产。恳求破产的,债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款人破产。不恳求破产的,不依职权宣告债款人破产。原诉讼程序或履行程序可继续进行。”由此可见,我国实施的是肯定的破产恳求主义,而不是法院职权主义。法院职权主义在我国不该当被采用,但这主要是立足于“控审分立”的诉讼理论而得出的定论,是说法院不该集自己提起破产诉讼,自己审理破产案子,自己作出破产宣告于一身,而不意味着一切的国家机关均不得提出破产恳求,然后实施完全的当事人恳求主义。事实上,在我国现在所在的新、旧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特别需求藉助破产手法实施宏观调节,促进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完全改变。这一重要任务若完全委诸当事人加以完成,则是很困难的,因此需求在当事人恳求主义为主的前提下,辅之以恰当的国家机关公权主义。
    在我国,法令监督是查看权的实质特色,司法特点和行政特点都是查看权的兼有特征和部分特征。人民查看院不仅是国家司法机关,并且仍是国家的法令监督机关,当触及到社会整体利益的破产案子且无人恳求时,破产程序应予发起而不发起,查看院就应当行使其法令监督权,自动提起破产诉讼。
    二、查看机关发起破产程序的约束
    关于国家机关破产恳求的约束理论有二种:
    一种定见以为:国家机关破产恳求的约束包含(1)具有破产原因,无人恳求且致害社会公益的;(2)具有破产诈欺等违法情节的;(3)查看机关根据社会公益理论以为确有必要的。
    另一种定见以为:国家机关破产恳求的约束包含:(1)稠浊有破产诈骗罪、宽和诈骗罪、过怠破产罪、破产贿赂罪等破产违法的案子,不管是否对违法行为者正在追查刑事责任,查看院均可提出破产诉讼;(2)人数很多、影响面广、债款额高的破产案子,在无人提出恳求时,查看机关能够提出破产恳求,也能够在当事人的恳求下提出;(3)触及国家经济秩序安稳的或许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必定影响的破产案子,查看机关能够直接提出破产恳求;(4)查看机关以为有必要提出破产恳求的其他案子。
    笔者以为两种定见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在归纳上有所不一致。查看机关破产恳求的约束应包含:(1)具有破产违法情节的,查看机关能够发起破产程序;(2)触及国家经济秩序安稳的或许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必定影响的破产案子,人数很多、影响面广、债款额高的破产案子,在无人提出恳求时,国家机关能够发起破产程序;(3)国家机关以为有必要提出破产恳求的其他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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