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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18:19

家庭承揽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揽方的权力和责任
第十二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发包。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动村内各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乡村土地,由运用该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力:
(一)发包本团体所有的或许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团体运用的乡村土地;
(二)监督承揽方依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和维护土地;
(三)阻止承揽方危害承揽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当下列责任:
(一)维护承揽方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不得不合法改变、免除承揽合同;
(二)尊重承揽方的出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与承揽方依法进行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揽合同约好为承揽方供给出产、技能、信息等服务;
(四)履行县、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安排本团体经济安排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造;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 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揽方享有下列权力:
(一)依法享有承揽地运用、收益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权力,有权自主安排出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揽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承揽方承当下列责任:
(一)保持土地的农业用处,不得用于非农建造;
(二)依法维护和合理运用土地,不得给土地形成永久性危害;
(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二节 承揽的准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揽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一)依照规则统一安排承揽时,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揽土地的权力,也能够自愿抛弃承揽土地的权力;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揽计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则,依法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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