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辩护意见书中的辩护策略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9:57
环境污染罪是我国比较新的一个刑事罪名,是指对环境形成严峻污染才会构成的刑事违法,环境污染问题现已成为全社会一起重视的问题,那么污染环境罪辩解定见书中的辩解战略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主体要件
假如控方以自然人违法进行指控,那么需求考虑的问题是能否构成单位违法。在双罚制的状况下,单位违法只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规矩:“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施行的违法中起决议、同意、授意、怂恿、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担任人,包含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中详细施行违法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所以单位的运营管理人员,也可所以单位的员工,包含聘任、雇佣的人员。”据此能够进一步剖析被追诉人是否归于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此外,一般状况下,单位违法对职责人的处分相关于自然人违法较轻,故即便不能出罪,也可取得罪轻辩解的作用。
二、片面要件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片面要件究竟是成心仍是过错,或是二者均可,现在仍有争议,但司法实践傍边较为承受的是过错说。过错说是指行为人在施行排放、倾倒或许处置行为时,关于行为所持的心态是成心,但对环境污染危害成果所持的心态是过错;假如对成果也持成心情绪,那么就不能作为污染环境罪处理,而一般会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类违法处理。不管是成心说仍是过错说,都要求行为人明知污染成果会发作。但是,即便行为人以不明知作为抗辩理由,司法机关也能够简单运用推定明知,即“应知”来辩驳,乃至运用严厉职责理论来完成指控意图。因而,片面要件上的辩解力度难以做强。
三、客观行为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矩,污染环境罪的施行行为是指施行了违反国家规矩的排放、倾倒或许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许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其间违法性在一般状况下很难构成有用辩解,故辩解战略首要应环绕有无施行排放、倾倒或处置行为和行为目标是否归于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许其他有害物质这两点。
关于施行行为的辩解战略,污染环境中的施行行为一般表现为与出产运营活动相关联的行为,因其触及社会出产日子的方方面面,所触及到的常识面十分广,比方前文中的拉链工序就触及金属表面处理方面的物理和化学常识,这就对司法人员提出很高的要求,假如不熟悉相关领域,则极有或许导致侦办方向过错,所构建的根据系统也会因为犯下专业性过错而崩塌。辩方在此环节中,一定要深化了解案子相关布景常识,从头审视控方确认的施行行为,以及与污染物的监测数据、污染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于行为目标的辩解战略,经过研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文简称两高解说)榜首条入罪规范的十四种景象,会发现前五项规矩傍边的污染物并不相同:第(一)、(四)、(五)项为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第(二)项为危险废物;第(三)项为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峻危害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因而,作为辩解战略,就应当检查据以入罪的染污物是否契合相应规范傍边的规模。
榜首,一般污染物能否构罪。污染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品种繁复、不行计数,不同污染物对环境的毒害程度又有很大差异。两高解说榜首至五项均只针对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设定了详细的入罪规范,除可确认归于本条第十四项规矩的“其他严峻污染环境的景象”,一般只能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比方案子中的污染物不归于含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但却有相关的国家排放规范,能不能适用该项规矩,以超越排放上限3倍以上作为入罪根据?对照《污水归纳排放规范》(GB 8978-1996),能够找到十分多的比方,比方化学含氧量(COD)、氨氮、粪大肠菌群数,这些都有相应的排放规范,能够被以为是一般意义上的污染物,但假如以这些污染物的含量超越规范3倍以上,而判定被告人污染环境罪名建立,明显违反现行法令规矩。
第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确认。两高解说第十条除将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要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附件所列物质规矩为“有毒物质”外,还以兜底办法规矩了“其他具有毒性,或许污染环境的物质”。加上刑法条文中的“其他有害物质”,这两类物质应由何种组织以何种规范加以确认,规矩尚不清晰,在司法实践傍边简单发作分歧,也注定成为控辩两边争议的焦点。两高解说第十一条规矩:“对案子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认的,由司法判定组织出具判定定见,或许由国务院环境维护部分指定的组织出具查验陈述。县级以上环境维护部分及其所属监测组织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维护部分认可的,能够作为根据运用。”司法实践中呈现,以环保部分出具阐明的办法来确认其他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笔者以为,该条第二款仅是清晰了监测数据的出具主体和要求,而关于物质特点存疑的,则应作为专门性问题适用榜首款规矩,即由司法判定组织出具判定定见,或许由国务院环境维护部分指定的组织出具查验陈述,而不能仅凭环保部分及监测组织供给的书面材料来作出确认。
第三,对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应要点检查取样及送检程序是否合法、取样点是否具有代表性、样本是否存在混淆、检测成果是否契合入罪规范等方面。现在国家现已连续出台了水环境维护规范、大气环境维护规范、土壤环境维护规范等一系列环境维护规范,在大类傍边还有细分规范,不行谓不全。例如国家环境维护部公布的《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等相关文件中,就对污染物的收集东西、收集点、收集程序、企业鸿沟、排放规范等均作出了详细规矩,辩解作业应结合这些规矩打开。
四、危害成果要件
从污染环境罪根本罪行表述来看,危害成果是要件之一,因而,污染环境罪的根本罪是成果犯,而不是行为犯或危险犯。尽管尔后两高解说界定了严峻污染环境的 14 项确认规范,为了下降入罪门槛而将部分景象的入罪规范扩展为行为犯。但从立法自身来看,行为成果依然是科罪量刑的首要考量要素。该部分的辩解战略,应要点环绕危害成果的点评是否正确、成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加剧条款的两高解说第三条规矩了应当确以为“成果特别严峻”的11种景象,其间前10种均有清晰详细的数量规范,而第11项则以“其他成果特别严峻的景象”作为兜底,关于该兜底条款的了解在实践中极易被扩展。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即可发现,各地法院运用该条款,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上加剧处分的事例现已呈现。如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并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保持的湖州德兴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方斌等污染环境一案,二级法院均仅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数量远超入罪规范而直接确以为“其他成果特别严峻的景象”。
排放数量远超入罪规范依然归于违法情节的领域,不能直接推导出“成果”是否严峻。在刑法清晰规矩为“成果”加剧犯的状况下,排放数量即便再大,也仅仅“情节”特别严峻而非“成果”特别严峻。此外,在解说兜底条款时应遵照同类解说规矩,即“当刑法词语意义不清时,对附随于确认性语词之后的总括性词语的意义,应当根据确认性语词所触及的同类或许同级事项予以确认”。从罪刑法定准则以及制止类推不利于被告人的视点,不宜在法令及司法解说没有清晰规矩的状况下作随意打破,确认本案归于“其他成果特别严峻的景象”,加剧对本案被告人不该有的处分。因而,在司法解说未将污染物数量作为加剧景象之下,上述事例的处理值得商讨。
此外,亦有部分法院会根据环境污染危害判定评价陈述,将环境污染危害费用作为危害成果而适用该兜底条款。如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戴某甲、姚某等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判定书中,法院就采用了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价陈述的观念,确认管理被告人戴某甲等人倾倒危险废物中的废盐酸需求花费人民币3662.0644万元;消减被告人戴某甲等人倾倒危险废物中酸性物质对水体形成的危害需求花费人民币2541.205万元,并据此以为,根据专家辅助人供给的定见,戴某甲等人所施行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直接形成了区域生态环境功用和自然资源的损坏,不管对长江内河水生态环境资源形成的危害,仍是修正将污染引发的危险降至可承受水平的人工干预办法所需费用,都会远远超越对污染物直接管理的费用,由此可见,本案对环境形成的危害和社会恶劣影响,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第(十一)项“其他成果特别严峻”的景象之规矩,应当确认本案污染环境“成果特别严峻”。另如绍兴市上虞区法院审理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一案也以为,11名被告人参加的不合法处置、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均远远超越“不合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入罪规范,且直接将危险废物排放、倾倒在海塘中。根据浙江省环境维护科学规划研讨院的评价陈述显现,倾倒入杭州湾的18000余吨精馏残液,将导致周围海域水质污染加剧,且环境污染危害费用不低于每吨5412.54-10825.08元,并据此确认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归于其他成果特别严峻的景象。
这种经过评价污染危害管理费用的变相确认做法,看似比前一种有所保险,但实践上仍存在逻辑上的过错。因为已然确认了经过虚拟管理成本法计算出的丢失数额,那么合乎逻辑的应当是适用解说第三条第(四)项,即“致使公私产业丢失100万以上”,但上述判定均适用了第(十一)项。笔者以为,根据两高解说第九条的规矩,“公私产业丢失”,包含污染环境行为直接形成产业损毁、削减的实践价值,以及为避免污染扩展、消除污染而采纳必要合理办法所发作的费用。因而,控方应当证明这种危害费用必然会发作且具有可行性。假如污染物分布于大气中、流入江海里,尽管我们都知道会形成某种程度的环境污染,但是以现在的科技手法,尚无避免扩展或消除污染的可行办法的,就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诉讼原理而不能随意适用“致使公私产业丢失一百万元以上”或是“其他成果特别严峻的景象”。别的,因为这种以评价陈述办法作出的定论并非刑事诉讼意义上的判定定论,在根据效能上,只能作为专家定见。对其作出的主体、作出的程序和根据以及定论是否客观科学都必须进行严厉地检查,必要时,辩方也能够就同一问题供给专家定见以供法庭参阅。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主体要件
假如控方以自然人违法进行指控,那么需求考虑的问题是能否构成单位违法。在双罚制的状况下,单位违法只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规矩:“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施行的违法中起决议、同意、授意、怂恿、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担任人,包含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中详细施行违法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所以单位的运营管理人员,也可所以单位的员工,包含聘任、雇佣的人员。”据此能够进一步剖析被追诉人是否归于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此外,一般状况下,单位违法对职责人的处分相关于自然人违法较轻,故即便不能出罪,也可取得罪轻辩解的作用。
二、片面要件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片面要件究竟是成心仍是过错,或是二者均可,现在仍有争议,但司法实践傍边较为承受的是过错说。过错说是指行为人在施行排放、倾倒或许处置行为时,关于行为所持的心态是成心,但对环境污染危害成果所持的心态是过错;假如对成果也持成心情绪,那么就不能作为污染环境罪处理,而一般会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类违法处理。不管是成心说仍是过错说,都要求行为人明知污染成果会发作。但是,即便行为人以不明知作为抗辩理由,司法机关也能够简单运用推定明知,即“应知”来辩驳,乃至运用严厉职责理论来完成指控意图。因而,片面要件上的辩解力度难以做强。
三、客观行为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矩,污染环境罪的施行行为是指施行了违反国家规矩的排放、倾倒或许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许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其间违法性在一般状况下很难构成有用辩解,故辩解战略首要应环绕有无施行排放、倾倒或处置行为和行为目标是否归于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许其他有害物质这两点。
关于施行行为的辩解战略,污染环境中的施行行为一般表现为与出产运营活动相关联的行为,因其触及社会出产日子的方方面面,所触及到的常识面十分广,比方前文中的拉链工序就触及金属表面处理方面的物理和化学常识,这就对司法人员提出很高的要求,假如不熟悉相关领域,则极有或许导致侦办方向过错,所构建的根据系统也会因为犯下专业性过错而崩塌。辩方在此环节中,一定要深化了解案子相关布景常识,从头审视控方确认的施行行为,以及与污染物的监测数据、污染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于行为目标的辩解战略,经过研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文简称两高解说)榜首条入罪规范的十四种景象,会发现前五项规矩傍边的污染物并不相同:第(一)、(四)、(五)项为放射性的废物、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第(二)项为危险废物;第(三)项为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峻危害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因而,作为辩解战略,就应当检查据以入罪的染污物是否契合相应规范傍边的规模。
榜首,一般污染物能否构罪。污染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品种繁复、不行计数,不同污染物对环境的毒害程度又有很大差异。两高解说榜首至五项均只针对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设定了详细的入罪规范,除可确认归于本条第十四项规矩的“其他严峻污染环境的景象”,一般只能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比方案子中的污染物不归于含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但却有相关的国家排放规范,能不能适用该项规矩,以超越排放上限3倍以上作为入罪根据?对照《污水归纳排放规范》(GB 8978-1996),能够找到十分多的比方,比方化学含氧量(COD)、氨氮、粪大肠菌群数,这些都有相应的排放规范,能够被以为是一般意义上的污染物,但假如以这些污染物的含量超越规范3倍以上,而判定被告人污染环境罪名建立,明显违反现行法令规矩。
第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确认。两高解说第十条除将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要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条约》附件所列物质规矩为“有毒物质”外,还以兜底办法规矩了“其他具有毒性,或许污染环境的物质”。加上刑法条文中的“其他有害物质”,这两类物质应由何种组织以何种规范加以确认,规矩尚不清晰,在司法实践傍边简单发作分歧,也注定成为控辩两边争议的焦点。两高解说第十一条规矩:“对案子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认的,由司法判定组织出具判定定见,或许由国务院环境维护部分指定的组织出具查验陈述。县级以上环境维护部分及其所属监测组织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维护部分认可的,能够作为根据运用。”司法实践中呈现,以环保部分出具阐明的办法来确认其他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笔者以为,该条第二款仅是清晰了监测数据的出具主体和要求,而关于物质特点存疑的,则应作为专门性问题适用榜首款规矩,即由司法判定组织出具判定定见,或许由国务院环境维护部分指定的组织出具查验陈述,而不能仅凭环保部分及监测组织供给的书面材料来作出确认。
第三,对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应要点检查取样及送检程序是否合法、取样点是否具有代表性、样本是否存在混淆、检测成果是否契合入罪规范等方面。现在国家现已连续出台了水环境维护规范、大气环境维护规范、土壤环境维护规范等一系列环境维护规范,在大类傍边还有细分规范,不行谓不全。例如国家环境维护部公布的《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等相关文件中,就对污染物的收集东西、收集点、收集程序、企业鸿沟、排放规范等均作出了详细规矩,辩解作业应结合这些规矩打开。
四、危害成果要件
从污染环境罪根本罪行表述来看,危害成果是要件之一,因而,污染环境罪的根本罪是成果犯,而不是行为犯或危险犯。尽管尔后两高解说界定了严峻污染环境的 14 项确认规范,为了下降入罪门槛而将部分景象的入罪规范扩展为行为犯。但从立法自身来看,行为成果依然是科罪量刑的首要考量要素。该部分的辩解战略,应要点环绕危害成果的点评是否正确、成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加剧条款的两高解说第三条规矩了应当确以为“成果特别严峻”的11种景象,其间前10种均有清晰详细的数量规范,而第11项则以“其他成果特别严峻的景象”作为兜底,关于该兜底条款的了解在实践中极易被扩展。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即可发现,各地法院运用该条款,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上加剧处分的事例现已呈现。如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并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保持的湖州德兴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方斌等污染环境一案,二级法院均仅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数量远超入罪规范而直接确以为“其他成果特别严峻的景象”。
排放数量远超入罪规范依然归于违法情节的领域,不能直接推导出“成果”是否严峻。在刑法清晰规矩为“成果”加剧犯的状况下,排放数量即便再大,也仅仅“情节”特别严峻而非“成果”特别严峻。此外,在解说兜底条款时应遵照同类解说规矩,即“当刑法词语意义不清时,对附随于确认性语词之后的总括性词语的意义,应当根据确认性语词所触及的同类或许同级事项予以确认”。从罪刑法定准则以及制止类推不利于被告人的视点,不宜在法令及司法解说没有清晰规矩的状况下作随意打破,确认本案归于“其他成果特别严峻的景象”,加剧对本案被告人不该有的处分。因而,在司法解说未将污染物数量作为加剧景象之下,上述事例的处理值得商讨。
此外,亦有部分法院会根据环境污染危害判定评价陈述,将环境污染危害费用作为危害成果而适用该兜底条款。如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戴某甲、姚某等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判定书中,法院就采用了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价陈述的观念,确认管理被告人戴某甲等人倾倒危险废物中的废盐酸需求花费人民币3662.0644万元;消减被告人戴某甲等人倾倒危险废物中酸性物质对水体形成的危害需求花费人民币2541.205万元,并据此以为,根据专家辅助人供给的定见,戴某甲等人所施行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直接形成了区域生态环境功用和自然资源的损坏,不管对长江内河水生态环境资源形成的危害,仍是修正将污染引发的危险降至可承受水平的人工干预办法所需费用,都会远远超越对污染物直接管理的费用,由此可见,本案对环境形成的危害和社会恶劣影响,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第(十一)项“其他成果特别严峻”的景象之规矩,应当确认本案污染环境“成果特别严峻”。另如绍兴市上虞区法院审理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一案也以为,11名被告人参加的不合法处置、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均远远超越“不合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入罪规范,且直接将危险废物排放、倾倒在海塘中。根据浙江省环境维护科学规划研讨院的评价陈述显现,倾倒入杭州湾的18000余吨精馏残液,将导致周围海域水质污染加剧,且环境污染危害费用不低于每吨5412.54-10825.08元,并据此确认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归于其他成果特别严峻的景象。
这种经过评价污染危害管理费用的变相确认做法,看似比前一种有所保险,但实践上仍存在逻辑上的过错。因为已然确认了经过虚拟管理成本法计算出的丢失数额,那么合乎逻辑的应当是适用解说第三条第(四)项,即“致使公私产业丢失100万以上”,但上述判定均适用了第(十一)项。笔者以为,根据两高解说第九条的规矩,“公私产业丢失”,包含污染环境行为直接形成产业损毁、削减的实践价值,以及为避免污染扩展、消除污染而采纳必要合理办法所发作的费用。因而,控方应当证明这种危害费用必然会发作且具有可行性。假如污染物分布于大气中、流入江海里,尽管我们都知道会形成某种程度的环境污染,但是以现在的科技手法,尚无避免扩展或消除污染的可行办法的,就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诉讼原理而不能随意适用“致使公私产业丢失一百万元以上”或是“其他成果特别严峻的景象”。别的,因为这种以评价陈述办法作出的定论并非刑事诉讼意义上的判定定论,在根据效能上,只能作为专家定见。对其作出的主体、作出的程序和根据以及定论是否客观科学都必须进行严厉地检查,必要时,辩方也能够就同一问题供给专家定见以供法庭参阅。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