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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喜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9:02
【案情】
韩某家女儿出嫁办喜宴,请客亲友好友,受害人陈某驾驭轿车至韩家道喜,与陈某同桌喝喜酒的还有来客王某等人,席间,作为主人,韩某依礼节每桌敬酒一杯。当日,陈某喝完喜酒后开车脱离的路上,撞上路旁边树木,致陈某当场逝世,交警事端书确定陈某承当此事端的悉数职责。现陈某之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主家韩某、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给付逝世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算计69117.8元。
【不合】
关于本案韩某、王某等人职责怎么确定,有几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主家韩某和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应按差错承当补偿的职责。
韩某作为酒席的主办者及召集人应对酒席的参加者人身安全尽到最大的留意、保证职责。其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最大留意职责,导致其开车脱离发作交通事端,应对死者承当必定职责。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也应劝诫职责。此职责来历从前的一同喝酒行为,其不作为形成了此次事端的发作,因而,王某等人应对陈某的逝世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主家韩某和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不应承当补偿的职责。
作为酒席的主办者及召集人仅应对客人尽到一般的留意职责,陈某醉酒导致交通事端完全是个人没有控制喝酒导致的成果,与韩某请客其喝酒没有因果关系,综上,韩某不应承当补偿职责。作为同桌喝喜酒的王某等人也只对同桌喝酒的陈某承当一般留意职责,陈某酒后开车,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发作交通事端,应自行承当成果,因而,王某等人也不应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既不赞同第一种定见,也不赞同第二种定见。笔者以为:
一 、关于主家韩某的职责确定
1、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则“当事人对形成危害都没有差错的,能够根据实际状况,由当事人分管民事职责。”由于陈某酒后驾车形成交通事端致死,是陈某违背交通管理法规,有较大差错,因而不适用本条。
2、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7条,“当事人对形成危害均无差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许一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遭到危害的,能够责令对方或许受益人给予必定的经济补偿。”由于陈某酒后驾车脱离,并没有为了对方利益或一同利益。因而,也不适用本条。
3、笔者以为韩某承当职责的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则:“公民、法人违背合同或许不实行其他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没有差错的,但法律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本案适用一般差错准则,即有必要证明韩某违背合同或许不实行其他职责的,才能让其承当职责。负有安全保证职责的人作出行为时,是否到达了一个理性人在相同状况下应到达的留意职责,假如尽到了一个人理性人在相同或许相似的状况下的留意程度,则行为人就不应承当职责,不然就该承当职责。因而,本案韩某承当职责的条件是其不实行或不妥实行职责。
韩某是否承当职责,分两种状况:
第一种状况是韩某无需对受害人陈某承当补偿职责。
因韩家女儿出嫁请客亲友好很多。酒席也选用流水酒席,即先来先坐,坐满为一桌。假如韩家不知道来客(包含受害人陈某在内)开车来,对一切来客仅需求一般的留意、保证安全的职责。喜宴完毕后,来客安全自行脱离,即可视为酒席承办方韩某组织酒席过程中,到达了一个理性人在相同状况下应到达的留意、保证职责。喝完喜酒人自行脱离后,到外面驾车呈现交通事端,笔者以为不能在过后上升酒席承办方的留意、保证职责。此种状况下,陈某作为成年人违背交通法规,酒后开车并发作交通事端,这也是酒席承办方无法意料、无法控制的工作。席间,韩某每桌敬了一杯酒,视为礼节行为,代表主家对各位来客的谢意、敬意,不能视为劝酒行为。因而,韩某无需对受害人陈某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状况,韩某应当依照差错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假如韩某知道来客(包含陈某在内)驾驭轿车而来,韩某的职责要添加,由于交通法规规则酒后不得驾车,且酒后驾车发作交通事端这种危害成果的预见性也很明显,所以,此时主办方韩某所承当的安全保证职责要高。至少,韩家人在一切开车的来客在酒后离席之前,提示、正告来客(包含陈某在内)酒后不得驾车这样的言语,没有尽到提示职责的,让其开车脱离,视为其没有实行应尽的职责,此种状况下,韩某应依照差错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经查明,本案归于第二种状况,即韩某应当依照差错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二、关于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的职责确定
关于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都是韩家请客的客人,坐的是流水席地,先来先坐,坐满为一桌。笔者以为这不同于朋友之间一同喝酒,朋友都是相邀而来,相识居多。而本案喝喜酒的来客之间都是被约请而来,不相识居多。这样酒桌上人员更不能相互之间要求有较高的留意、保证职责,本案中,受害一方没有依据证明同桌喝喜酒的有劝酒行为的,因而,本案中同桌喝喜酒的王某等人都不应对陈某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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