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未经分割仍应视为继承人共同共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6:36[案情]
廖甲父亲早年被廖乙和廖丙的爸爸妈妈亲廖丁夫妻收养为子,一家人曾一起日子寓居于龙南县某社区的三间房子内。解放前夕,廖甲父亲脱离外迁异乡,廖丙也因参加工作脱离。1952年土改时,廖甲父亲已逝世,上述一起寓居过的三间房子被确权给廖丁夫妻及廖乙三人一起共有,并颁发了房产一切证。嗣后,廖丁夫妻先后逝世。1993年政府对乡民地籍布告进行挂号,于同年7月10日签发《集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将上述三间房子确权给廖乙一人一切。2006年8月廖甲欲回祖居寓居遭廖乙阻挠,遂诉之法院。
[分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呈现了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1993年政府签发《集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前对乡民地籍进行布告后方挂号,属政府按合法程序实行法定责任,廖乙已合法具有三间房子的一切权,讼争的房子不再是廖丁夫妻遗产,故应驳回廖甲恳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讼争的三间房子中有2/3归于廖丁夫妻逝世后的遗产,且该遗产未经切割仍应视为承继人一起共有,由有权承继的承继人进行切割确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虽然1993年政府按法定程序签发《集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将讼争的三间祖居房确权给廖乙一人一切,但行政机关的发证行为属方式检查,只需供给的证件及相关手续完全就可处理相关证件,而民事审判则不同,进行的是本质检查。本案中,1952年土改时讼争的三间房子被确权为廖丁夫妻和廖乙三人一起共有,并颁发了房产一切证,据此可知,廖丁夫妻具有此三间房子中的2/3,政府对乡民地籍布告和签发《集体土地建造用地使用证》时廖乙申报时理应阐明产业一切状况,以便明晰、清晰的进行产权挂号。笔者以为,当房子相关证件证明的现实与其他依据证明的现实发生冲突,其他依据的证明力显着大于房子相关证件的证明力时,法院完全可以依照依据优势的原理,确认房子的权属。廖丁夫妻逝世后其应具有的房子比例应依法确以为其遗产,因廖丁夫妻收养廖甲父亲为子,两边形成了养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廖乙、廖丙和廖甲父亲也形成了养兄弟姐妹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的规则可知,廖丁夫妻逝世后,廖甲父亲、廖乙和廖丙均是其遗产的合法承继人,在承继人均未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前提下,未经切割确权,其遗产应视为承继人一起共有,因廖甲父亲先于廖丁夫妻逝世,廖甲按法律规则可代位承继其父亲可承继的比例,与廖乙和廖丙一起分配廖丁夫妻遗产。当然,在切割遗产时还应考虑对爸爸妈妈尽了较多奉养责任和与爸爸妈妈终年日子在一起的承继人给予多分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