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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人与著作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4:01
图书出书人、著作权人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被提及到,尤其是现在出书、写文章等等的人越来越多,许多作者对自己的版权问题、著作权问题也会特别注重维护。那么,图书出书人与著作权人的责任有哪些?听讼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你能够看一看。
图书出书人与著作权人的责任有哪些?
图书出书,出书人应当与著作权人签定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清晰出书人出书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付出的酬劳。《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图书出书者出书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缔结出书合同,并付出酬劳。”
出书人不按合同约好的期限出书图书,应承当违约责任,补偿著作权人因而而遭受的丢失。《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图书出书者不依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出书,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承当民事责任。”
因为出书人的原因导致著作不能出书,除在出书合同中还有约好以外,出书人应按合同约好的付酬规范的60%付出违约金。
出书人在合同约好中获得专有出书权,使在著作的传达中获得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力。人身权,即出书人获得了在出书物上署名的权力。财产权包含以下两种:
一、出书者对版式享有运用权。出书同一部著作的出书不得抄袭,选用别人的图书版式,不然构成侵略别人对版式享有的专有运用权;
二、出书者对装帧规划享有专有运用权。图书出书者对其出书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规划,享有专有运用权。其他图书、报纸、杂志的出书者不得抄袭、选用别人的装帧规划,不然构成侵略别人对装帧规划的专有运用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则:“出书者有权答应或许制止别人运用出书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规划。”该版式规划的维护期为十年,截止于初次出书后至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图书出书人收到著作权人投递的书稿,六个月内有必要向著作权人宣布运用或不运用的告诉,超越六个月不选用也不告诉的,著作权人有权索回著作,并要求出书人补偿丢失。
出书人出书著作权人的著作后,应向著作权人付出酬金-----版税。付出书税,表现了运用者运用著作权人的著作所得的赢利中,著作权人应有必定份额的享有,一般版税率为6%至15%,单个也有20%,核算的公式是:出书物的定价×版税率×出售册数。以版税的方法向著作权人付出酬金,是国际上一种通用的付酬方法。
图书出书人经作者答应,能够对著作进行修正、删省。
图书出书人出书改编、翻译、注释、收拾、汇编已有著作而发生的著作,应当获得改编、翻译、注释、收拾、汇编著作的著作权人和原著作的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
图书出书人重印、再版著作,应告诉著作权人,并付出酬劳,图书脱销后,出书者回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停止合同。
图书出书者与著作权人的联系
1.图书出书的期限与质量
出书合同中有必要对此问题做出清晰规则。图书出书者应当依照合同规则的质量与期限出书图书。签定合同后,著作权人应当依照合同规则的期限交给著作;图书出书者应当依照合同规则的期限出书图书。图书出书者未能如期出书图书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2.图书的重印与再版
图书的重印是指以该图书的同种文字的原版再仿制发行。
再版是指对图书同种文字的原版做不同程序的修正后,仿制发行。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则:图书的重印与再版,图书出书者要告诉著作权人,并要付出酬劳。
在图书脱销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图书出书者重印或再版。如这一要求被回绝,著作权人有权停止出书合同。一旦合同停止,就意味着图书出书者的专有出书权丧失了,著作权人能够与其他的出书者就同一图书签定出书合同。
3.图书著作的修正、删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的精力,图书著作的修正、删省,涉及到著作权人的维护著作完整权和修正权,因而出书者如对著作修正、删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答应。获得答应的方法能够是事先在合同中约好,也能够是在著作编辑出书过程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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