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16:44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施行的行为违反了法令的禁止性规则或强制性规则。
二、 危害现实的存在
危害现实,既包含对公共产业的危害,也包含对私家产业的危害,一起还包含对非产业性权力的危害。
对产业的危害,包含直接危害与直接危害。直接危害又称活跃的产业丢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践产业的削减,直接危害又称消沉产业丢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削减,对人身的危害包含对生命、健康、声誉、荣誉等危害,并且对人身的危害往往也会生成必定的产业丢失。
三、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客观联络,即特定的危害现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定引起的成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危害成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或许有主要原因与非必须原因,也包含直接原因与直接原因。
四、 行为人片面上有过借
差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片面因素,反映行为人施行侵权行为的心思状况。
差错依据其类型分为成心与差错。成心,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的危害成果,仍期望其发作或放任其发作。
差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成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忽略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认为其不会发作,致使形成危害成果。
依据法令对行为人要求的留意程度不同,差错又分为一般差错与重大差错。一般差错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令对一般人的留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到达法令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差错是指行为人不只没有到达法令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令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到达。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来说,对差错程度的区分并不影响民事职责的建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补偿职责的巨细,由于只需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不管其是成心仍是差错,是一般差错仍是重大差错都应承当补偿职责,其补偿的规模由危害的成果决议,不会因其差错较轻而减轻其补偿。
侵权职责的抗辩事由
(一) 合理理由
所谓合理理由,是指加害人虽施行了对受害人构成丢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合理的、合法的。
1.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1)履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令规则,或法令的授权。
(2)履行职务的行为应超越必要的极限。
2.合理防卫行为。
(1)防卫的意图是为了维护自己或别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防卫的条件是危害行为正在施行。
(3)防卫的手法只能针对加害人。
(4)合理防卫不该超越必要的极限。
3.紧迫避险行为。
(1)必须有正在发作的风险,要挟到自己、别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纳紧迫避险的方法外,没有其他能够扫除风险的方法。
(3)紧迫避险行为不该超越必要的极限。
4.受害人赞同的行为。
所谓受害人赞同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前清晰表明乐意自行承当某种危害成果,并且不违反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
(1)有赞同承当危害成果的意思表明。
(2)意思表明应采纳明示的方法。
(3)受害人赞同的危害成果,不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法令。
(4)受害人的赞同应当在危害发作前作出。
(二) 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危害的发作不是被告的行为形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形成的。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差错。
3.第三人的差错。
第三人差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一起差错,既无一起成心,也无一起差错;第三人的差错能够革除或减轻原告的职责。第三人的差错依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1)第三人的彻底差错。即原告的危害彻底是由第三人形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差错。被告因而能够免责。
(2)第三人与原告的一起差错。在此情况下,原告与第三人构成混合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被告的职责则被革除。
(3)第三人与被告一起形成危害。在此情况下,尽管被告与第三人一起形成了对原告的危害,但仅仅一种偶尔结合的相互作用,两边不是出于一起的成心,也非一起的差错,因而不构成一起侵权。两边不是承当连带职责,被告仅仅能够革除因第三人行为形成的部分职责。
一、 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施行的行为违反了法令的禁止性规则或强制性规则。
二、 危害现实的存在
危害现实,既包含对公共产业的危害,也包含对私家产业的危害,一起还包含对非产业性权力的危害。
对产业的危害,包含直接危害与直接危害。直接危害又称活跃的产业丢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践产业的削减,直接危害又称消沉产业丢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削减,对人身的危害包含对生命、健康、声誉、荣誉等危害,并且对人身的危害往往也会生成必定的产业丢失。
三、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客观联络,即特定的危害现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定引起的成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危害成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或许有主要原因与非必须原因,也包含直接原因与直接原因。
四、 行为人片面上有过借
差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片面因素,反映行为人施行侵权行为的心思状况。
差错依据其类型分为成心与差错。成心,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的危害成果,仍期望其发作或放任其发作。
差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成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忽略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认为其不会发作,致使形成危害成果。
依据法令对行为人要求的留意程度不同,差错又分为一般差错与重大差错。一般差错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令对一般人的留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到达法令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差错是指行为人不只没有到达法令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令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到达。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来说,对差错程度的区分并不影响民事职责的建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补偿职责的巨细,由于只需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不管其是成心仍是差错,是一般差错仍是重大差错都应承当补偿职责,其补偿的规模由危害的成果决议,不会因其差错较轻而减轻其补偿。
侵权职责的抗辩事由
(一) 合理理由
所谓合理理由,是指加害人虽施行了对受害人构成丢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合理的、合法的。
1.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1)履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令规则,或法令的授权。
(2)履行职务的行为应超越必要的极限。
2.合理防卫行为。
(1)防卫的意图是为了维护自己或别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防卫的条件是危害行为正在施行。
(3)防卫的手法只能针对加害人。
(4)合理防卫不该超越必要的极限。
3.紧迫避险行为。
(1)必须有正在发作的风险,要挟到自己、别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纳紧迫避险的方法外,没有其他能够扫除风险的方法。
(3)紧迫避险行为不该超越必要的极限。
4.受害人赞同的行为。
所谓受害人赞同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前清晰表明乐意自行承当某种危害成果,并且不违反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
(1)有赞同承当危害成果的意思表明。
(2)意思表明应采纳明示的方法。
(3)受害人赞同的危害成果,不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法令。
(4)受害人的赞同应当在危害发作前作出。
(二) 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危害的发作不是被告的行为形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形成的。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差错。
3.第三人的差错。
第三人差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一起差错,既无一起成心,也无一起差错;第三人的差错能够革除或减轻原告的职责。第三人的差错依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1)第三人的彻底差错。即原告的危害彻底是由第三人形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差错。被告因而能够免责。
(2)第三人与原告的一起差错。在此情况下,原告与第三人构成混合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被告的职责则被革除。
(3)第三人与被告一起形成危害。在此情况下,尽管被告与第三人一起形成了对原告的危害,但仅仅一种偶尔结合的相互作用,两边不是出于一起的成心,也非一起的差错,因而不构成一起侵权。两边不是承当连带职责,被告仅仅能够革除因第三人行为形成的部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