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违约金性质及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4:13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构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构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削减。”要正确适用该法条,关键在于正确解说违约金的性质。    该条中的违约金归于约好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中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归于补偿性违约金,仍是赏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构成一致意见。    笔者以为,解说该条中的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从当事人缔结违约金条款的片面意图上来判别,归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假如当事人约好了违约金的性质,那么,法官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好来确认。问题在于当事人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时,怎么确认违约金的性质?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则,看当事人能否达到违约金性质的补充协议,假如达到补充协议,则依据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来确认违约金的性质;如不能达到补充协议,则选用系统解说的办法来确认当事人之间违约责任的性质;也能够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买卖习气来确认违约金的性质。但若上述办法均已竭尽,仍不能确认当事人之间违约金的性质时怎么处理,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作为恣意性法令标准,对此没作具体规则。对此应当解说为违约金具有补偿和赏罚的两层特点方称合理。但应解说为补偿性违约金为准则,赏罚性违约金为破例。而不能解说为赏罚性为准则,补偿性为破例。    将违约金确认为上述二者兼有,在适用该条时没有问题。当约好的违约金低于构成的丢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归于补偿性质,不低于丢失的部分,用危害补偿制度解说,没有该条适用的地步;当违约金高于构成丢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兼有补偿与赏罚的两层功用,违约金与丢失持平部分,违约金应解说为补偿性质,超越丢失的部分,违约金被作为赏罚性质,当然有适用该条的地步。这种解说克服了将违约金只确认为补偿性质的坏处,在逻辑上能无懈可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