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干警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应怎样正确适用刑事拘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3:18
法令咨询:
您好,公安干警在刑事侦办进程中怎么正确适用刑事拘留?
律师回答: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因为状况紧急,依法将现行犯或严峻嫌疑分子予以拘押,暂时约束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最常适用的一种强制办法,在整个刑事诉讼系统中占有着十分重要的方位。在依法的前提下,精确灵敏地运用这一强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冲击刑事违法的力度,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持续违法、躲避侦办和审判,确保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然后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现实,正确运用法令,赏罚违法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查”的诉讼使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干警对刑事拘留运用的好与坏,它直接关系到刑事案子的办案质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力。尽管公安机关在内部不断加强对干警业务素质的培育,使公安干警在刑事诉讼中的法令意识,法令水平都有大幅度进步,可是现在因为种种原因,一些公安干警对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的性质、适用目标、程序、效果等方面的了解尚不行深入、透彻、全面。因此在法令进程中还存有许多问题,而处理好这些问题将愈加有助于咱们进一步进步法令水平、严厉法令并充分发挥这一强制措施的效果。
一、刑事拘留的适用规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则,刑事拘留适用规模是:(一)正在准备违法、施行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 的人指认他违法的;(三)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四)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五)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六)不讲 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峻嫌疑的。现行犯是指正在准备违法,施行违法或许违法后被即时发现的人。严峻嫌疑分 子是指有必定的依据证明或许是施行违法行为的人。从以上能够看出刑事拘留的适用目标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则的,有着严厉的边界和标准,不能随意改变和逾越。 但在公安司法实践中,部分干警对这一标准的把握不是很好,首要体现为两种倾向,一种是刑事拘留适用规模过于随意化、扩展化。公安干警的法制观念淡漠,特权 思维严峻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首要原因。这种倾向首要体现为:(一)为避免治安案子当事人申述,申述而对其采纳刑事拘留,以拘代处,混杂了刑事拘留与行政 拘留的边界,扩展了刑事拘留的规模。(二)因为刑事拘留对违法嫌疑人的拘押日期有限,在处理刑事案子进程顶用行政拘留替代刑事拘留以延伸办案时刻。(三) 以拘代查,乱用拘留,对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有违法嫌疑的人随意进行拘留检查,甚至有公安机关在对外来人口清查时发现没有身份证的人也进行刑事拘留的以拘代 查。(四)有的公安机关出于当地保护的意图,将典型经济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人强制刑事拘留,以逼取债务人及其家族敏捷还欠,干预经济纠纷案子。另一种倾向是 对刑事拘留的适用规模把握的过于死板,无形中缩小了刑事拘留的规模。当然了这种做法的意图各种不同,有的当地公安机关是为了添加捕教率,有的是对公安侦办 作业责任心不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有的是公安干警徇私情。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处理。”的规则,即便这些人契合条件也不得对其适用刑事拘留。
二、刑事拘留的时刻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榜首0九条的规则,刑事拘留的时刻有三种:(一)关于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通过审 查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检查同意。(二)延伸一至四日。即在特别状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提请检查同意拘捕的时 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伸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别状况一般指违法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严峻嫌疑,但违法现实没有查明;案情杂乱、依据资料的搜集尚 不足以提请同意拘捕的;作为承认案子现实的首要依据的鉴定结论没有作出,影响承认案子性质的。(三)三十日。即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峻嫌 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其间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统辖规模接连作案,或许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 县持续作案;屡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一起作案。
三、刑事拘留的批阅
刑事拘留的批阅是指有权的公安机关对契合刑事拘留条件的现行犯或严峻嫌疑分子进行审阅和同意的程序,包含批阅机关、批阅权限和批阅程序等规则。
(一)批阅机关,《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榜首0六条规则,刑事拘留的批阅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日常公安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既能够由正职担任人批阅,也能够由副职担任人批阅,而其别人则无权进行刑事拘留的批阅。
(二)批阅权限。是各级批阅机关对审阅同意刑事拘留所具有的权力边界。通常指以下几种特别状况:1、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 应当拘留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阅。实行拘留后应即时向当地外事处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分实行通报责任,一起并报公安部存案。 2、对入伍前在当地作案的武士需求刑事拘留的,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供给违法依据资料,送交戎行军以上捍卫部分检查,承认应依法追诉的,由该捍卫部分拘留。 3、对县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应予刑事拘留的,有必要经本级人大会主席团答应,在本级人大会结束会议期间经本级人大常委会答应方可批阅。
(三)批阅程序。拘留违法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填写《出现请拘留报告书》,经有批阅权限的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后签发《拘留证》,该法令文书的填写应字 迹整齐,法令用语标准。司法实践中切忌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中写有“呈请刑事拘留X日”。对需求延伸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拘留期限界满前的二十 四小时内制造《呈请延伸拘留期限报告书》,并由原同意机关担任人批阅,不用再签《拘留证》。可是在《呈请延伸拘留期限报告书》中应写明“呈请延伸拘留X 日”或“呈请延伸拘留至三十日”字样。
四、刑事拘留的实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中有关刑事拘留的规则,公安干警在实行刑事拘留进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办案人员在实行刑事拘留时有必要向被实行人出示《拘留证》,责令被实行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如被实行人回绝的,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人注明。遇有必要状况侦办人员有权运用警械。
2、办案人员对被拘留人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时行讯问并制造讯问笔录,发现不该拘留的应立即开释。
3、办案人员除有碍侦办或无法告诉景象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的拘留原因及拘押场所告诉被拘留人家族或许他所在单位。
五、刑事拘留的免除
依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榜首百一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检查后,依据案子状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 人同意,别离作出处理。一是对需求拘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处理提请同意拘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但不需求拘捕的,而处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 续,直接向院移送申述;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违法现实的,处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持续侦办;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吊销案 件。以上四种状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免除。但在免除刑事拘留时有必要留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开释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开释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则景象之一的除开释被拘留人外,还应吊销案子,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同意拘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书。 公安机关为需求补充侦办、要求复议复核的应改变强制措施。
相关法令知识:
《人民检察院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的规则》(2002年4月22日)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未成年人刑事案子,应当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
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应当依据该未成年人的特色和实践,拟定具体的讯问提纲,采纳最适合该未成年人的方法进行,讯问用语精确易懂,教育用语生动有用。
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应当奉告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奉告其照实交待案子现实及自首、建功、从轻、减轻处分的法令规则和含义,核实其是否有建功、检举揭露等体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许无罪、罪轻的辩解。
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能够告诉其法定代理人参与,奉告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和应当实行的责任。
讯问女人未成年违法嫌疑人应当由女检察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未成年人刑事案子。应当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适用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您好,公安干警在刑事侦办进程中怎么正确适用刑事拘留?
律师回答: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因为状况紧急,依法将现行犯或严峻嫌疑分子予以拘押,暂时约束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最常适用的一种强制办法,在整个刑事诉讼系统中占有着十分重要的方位。在依法的前提下,精确灵敏地运用这一强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冲击刑事违法的力度,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持续违法、躲避侦办和审判,确保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然后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现实,正确运用法令,赏罚违法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查”的诉讼使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干警对刑事拘留运用的好与坏,它直接关系到刑事案子的办案质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力。尽管公安机关在内部不断加强对干警业务素质的培育,使公安干警在刑事诉讼中的法令意识,法令水平都有大幅度进步,可是现在因为种种原因,一些公安干警对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的性质、适用目标、程序、效果等方面的了解尚不行深入、透彻、全面。因此在法令进程中还存有许多问题,而处理好这些问题将愈加有助于咱们进一步进步法令水平、严厉法令并充分发挥这一强制措施的效果。
一、刑事拘留的适用规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则,刑事拘留适用规模是:(一)正在准备违法、施行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 的人指认他违法的;(三)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四)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五)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六)不讲 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峻嫌疑的。现行犯是指正在准备违法,施行违法或许违法后被即时发现的人。严峻嫌疑分 子是指有必定的依据证明或许是施行违法行为的人。从以上能够看出刑事拘留的适用目标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则的,有着严厉的边界和标准,不能随意改变和逾越。 但在公安司法实践中,部分干警对这一标准的把握不是很好,首要体现为两种倾向,一种是刑事拘留适用规模过于随意化、扩展化。公安干警的法制观念淡漠,特权 思维严峻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首要原因。这种倾向首要体现为:(一)为避免治安案子当事人申述,申述而对其采纳刑事拘留,以拘代处,混杂了刑事拘留与行政 拘留的边界,扩展了刑事拘留的规模。(二)因为刑事拘留对违法嫌疑人的拘押日期有限,在处理刑事案子进程顶用行政拘留替代刑事拘留以延伸办案时刻。(三) 以拘代查,乱用拘留,对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有违法嫌疑的人随意进行拘留检查,甚至有公安机关在对外来人口清查时发现没有身份证的人也进行刑事拘留的以拘代 查。(四)有的公安机关出于当地保护的意图,将典型经济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人强制刑事拘留,以逼取债务人及其家族敏捷还欠,干预经济纠纷案子。另一种倾向是 对刑事拘留的适用规模把握的过于死板,无形中缩小了刑事拘留的规模。当然了这种做法的意图各种不同,有的当地公安机关是为了添加捕教率,有的是对公安侦办 作业责任心不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有的是公安干警徇私情。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处理。”的规则,即便这些人契合条件也不得对其适用刑事拘留。
二、刑事拘留的时刻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榜首0九条的规则,刑事拘留的时刻有三种:(一)关于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通过审 查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检查同意。(二)延伸一至四日。即在特别状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提请检查同意拘捕的时 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伸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别状况一般指违法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严峻嫌疑,但违法现实没有查明;案情杂乱、依据资料的搜集尚 不足以提请同意拘捕的;作为承认案子现实的首要依据的鉴定结论没有作出,影响承认案子性质的。(三)三十日。即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峻嫌 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其间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统辖规模接连作案,或许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 县持续作案;屡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一起作案。
三、刑事拘留的批阅
刑事拘留的批阅是指有权的公安机关对契合刑事拘留条件的现行犯或严峻嫌疑分子进行审阅和同意的程序,包含批阅机关、批阅权限和批阅程序等规则。
(一)批阅机关,《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榜首0六条规则,刑事拘留的批阅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日常公安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既能够由正职担任人批阅,也能够由副职担任人批阅,而其别人则无权进行刑事拘留的批阅。
(二)批阅权限。是各级批阅机关对审阅同意刑事拘留所具有的权力边界。通常指以下几种特别状况:1、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 应当拘留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阅。实行拘留后应即时向当地外事处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分实行通报责任,一起并报公安部存案。 2、对入伍前在当地作案的武士需求刑事拘留的,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供给违法依据资料,送交戎行军以上捍卫部分检查,承认应依法追诉的,由该捍卫部分拘留。 3、对县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应予刑事拘留的,有必要经本级人大会主席团答应,在本级人大会结束会议期间经本级人大常委会答应方可批阅。
(三)批阅程序。拘留违法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填写《出现请拘留报告书》,经有批阅权限的公安机关担任人同意后签发《拘留证》,该法令文书的填写应字 迹整齐,法令用语标准。司法实践中切忌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中写有“呈请刑事拘留X日”。对需求延伸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拘留期限界满前的二十 四小时内制造《呈请延伸拘留期限报告书》,并由原同意机关担任人批阅,不用再签《拘留证》。可是在《呈请延伸拘留期限报告书》中应写明“呈请延伸拘留X 日”或“呈请延伸拘留至三十日”字样。
四、刑事拘留的实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中有关刑事拘留的规则,公安干警在实行刑事拘留进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办案人员在实行刑事拘留时有必要向被实行人出示《拘留证》,责令被实行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如被实行人回绝的,查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人注明。遇有必要状况侦办人员有权运用警械。
2、办案人员对被拘留人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时行讯问并制造讯问笔录,发现不该拘留的应立即开释。
3、办案人员除有碍侦办或无法告诉景象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的拘留原因及拘押场所告诉被拘留人家族或许他所在单位。
五、刑事拘留的免除
依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榜首百一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检查后,依据案子状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担任 人同意,别离作出处理。一是对需求拘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处理提请同意拘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但不需求拘捕的,而处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 续,直接向院移送申述;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违法现实的,处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持续侦办;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吊销案 件。以上四种状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免除。但在免除刑事拘留时有必要留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开释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开释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则景象之一的除开释被拘留人外,还应吊销案子,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同意拘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书。 公安机关为需求补充侦办、要求复议复核的应改变强制措施。
相关法令知识:
《人民检察院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的规则》(2002年4月22日)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未成年人刑事案子,应当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
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应当依据该未成年人的特色和实践,拟定具体的讯问提纲,采纳最适合该未成年人的方法进行,讯问用语精确易懂,教育用语生动有用。
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应当奉告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奉告其照实交待案子现实及自首、建功、从轻、减轻处分的法令规则和含义,核实其是否有建功、检举揭露等体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许无罪、罪轻的辩解。
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能够告诉其法定代理人参与,奉告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和应当实行的责任。
讯问女人未成年违法嫌疑人应当由女检察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未成年人刑事案子。应当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适用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