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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配套工程是否可以纳入企业固定资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5:57
问:某饮料企业拟定在某地兴修出产基地,依照企业与当地政府签定的出资协议,由政府出资360万元为企业配套缔造供水系统,完工后将交给企业运用。那么,这套供水系统是否应该归入企业的固定财物?
答:首要,纳税人要理解固定财物的概念。依据《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财物》规则,固定财物为出产产品、供给劳务、租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运用寿命超越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财物。一起有两个承认条件:(一)与该固定财物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财物的本钱可以可靠地计量。就企业的出产特色来看,供水系统是出产饮料的必备固定财物项目之一,一起有什物、并且长期运用,也契合固定财物承认条件,天经地义应该作为企业固定财物。
为什么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敢承认呢?关键在于怎么承认政府配套缔造固定财物的获得方法的问题。依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则,固定财物获得的途径方法许多,常见的有外购固定财物、自行缔造固定财物、出资者投入固定财物、承受捐献固定财物、融资租入固定财物等方式。此例中,关于供水系统,企业既没有资金付出、又没有投入资料,明显不是外购和自行缔造固定财物,更不契合出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固定财物获得的条件。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承受捐献收入,是指企业承受的来自其他企业、安排或许个人无偿给予的钱银性财物、非钱银性财物。当地政府配套缔造的供水系统完工后交给企业运用,无偿让渡了供水系统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关于企业来说归于承受捐献行为。
依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则,企业获得了供水系统所有权后,应凭工程决算书确认入账价值,作为添加固定财物处理,如触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一起,视为企业非日常活动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列入经营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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