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21:22原告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贞元等20名员工与被告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作争议一案,近来由海东中院民一庭作出一审判定:被告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出原告张贞元等20名员工经济补偿金146164.52元。
原告青海省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贞元等20名员工于1982年10月至2003年10月先后到被告单位务工,并先后4次签定、续订劳作合同,最终一次合同期满时刻为200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两边未再签定劳作合同,至2005年2月,被告以企业改制为由,免除劳作联系,拒不付出经济补偿金和为原告处理交纳社会养老、医疗、赋闲稳妥金。原告于2005年5月26日向青海省海东地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裁定委于2005年8月25日作出东劳仲案字[2005]24号裁定判定书,原告张贞元等20名员工不服裁定判定,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原告改变第一项诉讼恳求为被告付出经济补偿金315758元,除此之外,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157879元,算计473637元。
海东中院审理后以为:原告张元贞等20名员工与被告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书面的劳作合同,且合同均已期满,两边间的劳作联系因合同期满而即行停止,作为用人单位的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十二个月,作业时刻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关于原告方提出的按该经济补偿金的50%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的恳求,原告在裁定阶段未提出该项恳求,裁定机关未对该项恳求作出判定,对此恳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为原告处理交纳社会养老、医疗、赋闲稳妥金的恳求,因对未参与社会养老、医疗、赋闲稳妥统筹的人员无补缴规则,且未对“三金”提出清晰的数额恳求,属诉讼恳求不详细,故此恳求无法支撑。据此,海东中院作出上述判定。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