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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08:00
[案情]  李某(女方)与张某某(男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好将高楼等产业赠与其女张某(1987年11月生)一切。离婚后,两边未将房子过户至女儿张某名下。不久张某某反悔,不同意将房子赠与女儿张某,并实践占有了房子。张某遂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高楼归其一切,并要求被告张某某返还房子。
[争议]
关于张某能否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好获得房子,有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故本案张某某能够吊销赠与,其女儿张某不能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好获得房子。  
第二种定见以为,离婚协议是具有身份联系的民事合同,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离婚协议是不能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则的。按照离婚协议,两边离婚后,该房产即归于女儿的产业,仅仅短少改变挂号的手续,对外不发生公示公信的效能,但在三个人之间,该协议内容是具有约束力的。因而,本案张某某不行吊销赠与,其女儿可要求张某某实行赠与合同。
[分析]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某之间是根据两边的婚姻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联系,而李某与张某某约好一起将房子赠与其女张某,是两边在离婚时达到的赠与合意,该合同如建立,应与张某之间建立一种赠与合同联系。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榜首百八十八条规则,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给赠与的产业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给。《物权法》规则,不动产的权力搬运,应以依法挂号为准。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某的离婚协议虽通过婚姻挂号机关审阅,但婚姻挂号机关仅仅对自愿离婚的男女当事人,在查明确实是两边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该婚姻挂号机关不具备公证的功能,因而,李某与张某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房子的约好既不归于公证的赠与,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根据上述法律规则,该种赠与归于可吊销的赠与。两边虽在离婚时约好将其房子赠与女儿张某,但之后并未处理产权改变挂号,房子产权仍归于李某与张某某一起共有,所以张某某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在赠与吊销后,该房产仍归于李某与张某某的夫妻一起产业,两边可另行切割。因为两边的女儿张某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力人,也不是民事权力的承受人,其仅仅民事权力所指向的目标,仅仅为受益人,在其父亲回绝交给赠与房子的产权时,张某也无官僚求其父亲实行离婚协议约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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