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2:12
案情简介:2004年5月28日,张某在稳妥公司给老公李某投保了分红稳妥,获益人为其子李小,张某当日交付了首期稳妥费。5月29日,稳妥公司签发了保单。2004年11月4日,李某因病逝世。当日,张某将此事电话告诉稳妥公司,并于11日代表其子提请理赔。11月20日,稳妥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稳妥人李某签字、稳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张某以为,稳妥公司在签约及批阅时并未着重要求被稳妥人自己签名,且按程序收取了保费并签发了保单,在稳妥事端发作时回绝理赔,应当承当缔约过失职责。因而,张某以获益人李小为原告将稳妥公司诉诸法院,恳求人民法院判令稳妥公司补偿经济丢失3万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法院审理查明,两边签定的保单的填写除投保人签名、被稳妥人签名外,均由稳妥公司业务员关某填写。关某在声明中对“所投稳妥中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问询事项确经自己据实向投保人阐明,由投保人、被稳妥人亲身告之并签名”认可并签名。由此阐明,存在稳妥公司的业务员明知被稳妥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认可投保人张某代被稳妥人李某签名的现实。因而,李小建议稳妥公司形成合同无效应承当缔约过失职责的理由建立。 法院以为,稳妥公司的业务员在签定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和被稳妥人不是同一人,而要求投保人替代被稳妥人签名,未尽到奉告职责,应承当导致合同无效的职责,稳妥公司则应承当缔约过失职责。稳妥公司尽管提交了被稳妥人李某曾患有肺结核的依据,但稳妥公司在与投保人张某签定合同时首要违背合同约好,未要求被稳妥人自己实行奉告职责,仅要求投保人代为签定合同。因而,该奉告职责是否实在,均不影响合同的效能。终究,法院断定张某与某稳妥公司签定的《终身分红稳妥》合同无效;稳妥公司补偿李小稳妥金3万元。该稳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分析:本案是一件典型的人身稳妥合同纠纷案子,从案子审理过程中,反映了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中几个常见的问题:一、合同效能问题。人身稳妥合同是以人的寿数和身体作为稳妥标的的稳妥合同,为保证被稳妥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即歹意投保人)置于风险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五十六条清晰规则:“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所触及的原、被告两边签定的人寿稳妥合同,因为存在由投保人在未获取被稳妥人书面赞同的景象下替代其签字的客观现实,依据上述法令规则,供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缔约过失职责的承当问题。稳妥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条款是由稳妥公司事前拟定的,投保人只能就该条款表明乐意承受与否来决议是否签定合同。投保人是在业务员当场监督的情况下填写的保单,没有成心躲避、隐秘的行为,因而能够扫除投保人代签的成心。尽管该案投保单中健康奉告的声明书和授权书部分清晰注明应由被稳妥人亲身签名,但稳妥公司业务员在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向其阐明正确的投保手续以及违背这一手续会导致的严重结果。业务员在明知被稳妥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投保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加以阻止,也没有要求投保人出示被稳妥人书面赞同的资料,并于过后将投保人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检章上交公司。稳妥公司经审阅后赞同存档,这表明稳妥公司实践默认了投保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供认该稳妥合同有用。稳妥公司作为稳妥合同的许诺方,有必要对投保单进行严厉核保,有职责及时采纳补救措施。本案中,正是因为稳妥公司怠于实行奉告职责,后又疏于办理没能及时发现代签现实的存在,终究形成合同无效的法令结果。因而,重审法院判定稳妥公司应该对合同形式上的瑕疵承当缔约过失职责。三、补偿规模的界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对补偿职责的详细规模却没有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