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中的身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9:59
【摘要】违法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一起违法的性质产生影响。中外刑法通说建议的共犯从归于首犯的观念,较好地处理了一起违法的科罪问题。关于纯粹身份犯的一起违法,其科罪可分为:非身份者唆使、协助身份者的共犯联系;非身份者与身份者一起实施或安排实施的共犯联系;身份者唆使、协助非身份者实施的共犯联系等状况进行。【关键词】一起违法;身份;首犯;共犯一、问题之提出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则的违法类型都是以独自违法方式呈现的,其间很多是由必定特别主体才干构成的身份犯,如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这些罪在独自违法的状况下,因主体要件不符,非身份人无论怎么不能构成身份犯。但司法实践中,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彼此勾通违法的现象很多存在。怎么处理这些没有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的一起违法,便是共犯和身份的问题。可是,我国刑法总则中对身份之一起违法的处理准则没有规则,司法实务部门对这类一起违法的科罪处分可谓千姿百态。有的认定为一起身份违法,有的别离科罪,还有的定为非身份共犯。由于立法的缺位和司法的乱象,理论研讨就显得极为火急和必要,使得该论题成为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研讨的一个热门。 二、身份·身份犯 身份”一词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的解说是:身份,也作‘身分’:(1)指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位置、资历。(2)身价。也指受人尊重的位置。(3)人在特定的环境、场合或事情中所在的位置。(4)方言。质地;质量。”至于身份”与身分”的联系,学者研讨以为,自古以来只要身分”一词,而没有身份”这一写法。仅仅近现代以来,才有人把身分”写作身份”,后来由于威望字典、词典等要素的效果,身份”的写法才流行起来。{1}17可见,身份”与身分”通假,能够通用,是一个词意的两种写法。从一般意义上讲,身份是指人在必定的社会联系中的身世、位置和资历。 我国刑法中虽然有很多身份性条文,但没有清晰的身份”概念及寓意。但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则有清晰的规则。例如,《日本刑法》第65条中的身份”;《德国刑法典》第28条的特别的个人自身要素”;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31条的身份或其他特定联系”,等等。日本刑法学者对何谓身份都依照判例,以为刑法上的身份,不只限于男女的性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不同、亲属联系、公务员的资历等,而是指但凡和必定违法行为有关的人身联系的特别位置或状况。刑法,将一切由于行为人的特征而对违法的建立以及惩罚的轻重产生影响的状况,都作为身份。{2}335、{3}183、{4}93、{5}335在这种广义界说之下,判例乃至将盈利意图”也归入到身份规模之内。仅仅理论上对此点仍有争议而未成结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身份则有不同的了解,有的在广义上了解身份,谓之为监犯一身所具有之资历、位置或状况”;有的在较广意义上了解身份,以为身份指专归于监犯所具有之特定资历及人身联系”;更有学者在狭义上了解身份,称之为行为人所具有之特定资历”。台湾实务界从严厉的实用主义态度动身,区别身份联系和其他特定联系,以为身份指行为人自身所具有之特定资历。有由于天然联系者,如性别;有由于血缘联系者,如亲属;有由于社会或契约者,如公务员、医生、律师等。而其他特定联系,指行为人自身所具有之特别现实,实际上身份亦可包括于特定联系中。此种特定联系,较之身份联系,更为扩张,亦为弥补身份寓意之缺乏。{6}如转化匪徒罪中的盗窃犯、诈骗犯、暴行犯。由于身份和特定联系总体上来说都归于身份联系,可知台湾学者对身份总的是作广义了解的。可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根据应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违法论系统,对身份概念作了很广泛的了解,凡能影响行为主体的违法性或有责性的一系列主客现实、特征等都能够为是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