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留置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00:02
按现行法令规则,留置权只能发作于几种特定的合同联系中,《担保法》第84条规则: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施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法令规则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则。”尽管立法中对留置权发作的景象限定在几种,但实务中,留置权与典当权发作竞合的事例却很多发作,且大都是典当人先设定典当后,将典当物交第三人修补、加工、运送、保管等,很有或许不能清偿修补费、加工费、运送费或保管费,然后发作留置权与典当权的抵触。关于二者竞合时的效能问题,理论上有三种不同观念:1.典当权与留置权竞合时,依据二者建立或完成的先后来决议,建立在先的其效能优先于建立在后的;先到期的先完成,效能也优先。2.留置权优先。即不管典当权是否在留置权发作之前建立或完成,留置权人都可就标的物变价优先于典当权人获偿。3.留置权人如为好心,则留置权虽后于典当权而发作,其效能也优先于典当权;不然,其效能应后于先设的典当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9条第2款采用第二种观念。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买卖法》第25条规则,典当权人依本法规则实施占有典当物时,不得对立依法留置标的物之好心第三人。该规则明显采用的是上述第三种观念。
在我国学术界,大部分学者支撑第二种观念,以为留置权应优先于典当权,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由法令直接规则而发作的物权,应当优先于经过约好发作的典当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款通常是因实施加工承包、货物运送、仓储保管等合同而发作。在实施这些合一起,留置权人往往要供给一些资料和劳务服务,且其费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权人预先付出。假设留置权人享有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典当权,那么不只不能完成其付出的劳作价值,并且有或许使其预付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就会迫使留置权人采纳预先的办法保证自己的权力,例如,要求定做人预先付出价款,这样一来就会不合理地添加买卖费用。
3.留置权人供给的资料和劳务,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值,这明显是有利于债款人;一起优先维护留置权,也或许是有利于典当权人的。
4.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首要意图是为了获取修补费、承包费、运送费等,而该费用往往数额较小;拍卖、变卖留置物今后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了上述费用今后常常会有很大的剩下,典当权人可以就这些剩下的价值受偿。
5.留置权人所承当的危险峻大于典当权人所承当的危险。在留置期间,留置物或许典当物会发作毁损灭失以及被切割等危险,留置权人要承当一切的危险;而因为法令赋予典当权以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典当权人的危险则是有限的。
笔者十分附和上述理由。另一方面,笔者还以为,《担保法解说》第79条的规则应当看作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则,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应适用,但在特别景象下,则未必可以维护法令的公正。例如,当典当人与别人歹意勾结,为对立典当权而在典当物上设置留置权或为了躲藏、搬运典当物而以保管、运送等方法成心发作不必要的留置权时,则不该维护留置权人的优先权。由此,关于《担保法解说》第79条所述留置权人应当理解为好心的留置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79条第2款采用第二种观念。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买卖法》第25条规则,典当权人依本法规则实施占有典当物时,不得对立依法留置标的物之好心第三人。该规则明显采用的是上述第三种观念。
在我国学术界,大部分学者支撑第二种观念,以为留置权应优先于典当权,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由法令直接规则而发作的物权,应当优先于经过约好发作的典当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款通常是因实施加工承包、货物运送、仓储保管等合同而发作。在实施这些合一起,留置权人往往要供给一些资料和劳务服务,且其费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权人预先付出。假设留置权人享有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典当权,那么不只不能完成其付出的劳作价值,并且有或许使其预付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就会迫使留置权人采纳预先的办法保证自己的权力,例如,要求定做人预先付出价款,这样一来就会不合理地添加买卖费用。
3.留置权人供给的资料和劳务,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值,这明显是有利于债款人;一起优先维护留置权,也或许是有利于典当权人的。
4.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首要意图是为了获取修补费、承包费、运送费等,而该费用往往数额较小;拍卖、变卖留置物今后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了上述费用今后常常会有很大的剩下,典当权人可以就这些剩下的价值受偿。
5.留置权人所承当的危险峻大于典当权人所承当的危险。在留置期间,留置物或许典当物会发作毁损灭失以及被切割等危险,留置权人要承当一切的危险;而因为法令赋予典当权以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典当权人的危险则是有限的。
笔者十分附和上述理由。另一方面,笔者还以为,《担保法解说》第79条的规则应当看作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则,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应适用,但在特别景象下,则未必可以维护法令的公正。例如,当典当人与别人歹意勾结,为对立典当权而在典当物上设置留置权或为了躲藏、搬运典当物而以保管、运送等方法成心发作不必要的留置权时,则不该维护留置权人的优先权。由此,关于《担保法解说》第79条所述留置权人应当理解为好心的留置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