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3:20刑法第165条规则的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使用职务便当,为自己运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运营获取不合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是修订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关于严厉标准国有公司、企业董事、司理的行为,健全公司、企业的办理体制,保证国有资产有用保值、增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的违法构成中须清晰的问题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差异于其他违法的法令特征。
(1)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只要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能构成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的主体。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则,董事是指公司、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司理包含由董事会聘任的企业、公司的司理以及依据司理提名所延聘的副司理。因为董事会的建立要实施特定法令程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董事”身份的确定一般不会发作歧义。可是,对“司理”的了解却会发作分歧。一方面在于日常日子中,“项目司理”、“业务部司理”、“区域司理”等称号常常可见,另一方面在于还存在把握着企业严重权力的“总裁”等职务。关于怎么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中的“司理”身份,笔者以为应当调查立法意图及其行为人身份所具有的权能,即可以构本钱罪的违法主体应当是详细把握所任职公司、企业产、供、销、人事等某一环节的职权,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署理或许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具有从事竞业行为能力的人。一起,笔者以为对“董事、司理”不能做狭义了解,我国现在一些国有企业未实施公司改制,不存在董事、司理的建制,可是其间厂长、主席的位置和职权范围,与“董事、司理”相似,其也应成为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的主体。
上述两案中的被告人王惟扬、陆群力均系国有公司的司理,其间陆群力系青海海山轴承厂上海运营部司理,该运营部规划很小,职工只要3人,但因为陆在该公司具有领导、办理的位置和职权,对国有资产负有增值、保值的的职责,因此可以成为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的主体。
(2)、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的片面方面是直接成心,即认识到自己不合法竞业的行为损害了本公司企业的利益,仍活跃寻求获取不合法利益意图的发作。
(3)、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职务之便,不合法为自己运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运营,获取不合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详细而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