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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失范现象及控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0:33

刑事强制办法作为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准则,是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并且与公民权利有着极为亲近的联络。它不只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并且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证有着重要影响。刑事强制办法会在不同程度上约束或许掠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假如适用不妥,必定会对公民基本权利形成侵略。因为观念和准则上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刑事强制办法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存在许多缺少,在适用进程中发生了没有立案就采纳刑事强制办法、随意适用拘传、乱用拘留和拘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不妥等不规范现象即失范现象,严峻侵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刑事强制办法失范现象发生的首要原因是缺少司法检查、司法救助等准则。因而,能够经过树立司法检查、侦羁别离、扩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规模、建立“成份额”或“相适应”准则和完善刑事强制办法的救助准则等途径来操控刑事强制办法的适用,以到达精确、规范适用刑事强制办法的意图,使刑事强制办法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关键字:刑事强制办法 失范现象 操控途径
一、刑事强制办法的失范现象
现在,我国对刑事强制办法的详细适用由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解说规则,这些规则为刑事强制办法的适用供给了规范,但有些刑事强制办法的规则仍不行详细,适用的随意性较大,在适用刑事强制办法时发生了失范现象。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强制办法的失范现象,首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 没有立案就采纳刑事强制办法
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以及破案率等要素的影响,刑事拘留办法在适用中存在没有立案就采纳刑事强制办法的现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许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统辖规模,立案侦办。又规则了公安机关关于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假如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先行拘留。
因为侦办机关内部对破案率的查核十分严厉,办案率往往与奖金挂钩,办案单位就采纳不破不立的办法进步破案率,先对犯罪嫌疑人采纳刑事强制办法,假如案件破了就立案,不然就不立案。[1]所以有的侦办机关就恣意扩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适用景象。
(二) 随意适用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于没有拘留、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址承受讯问的办法。拘传是刑事强制办法中最细微的一种。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同程度地呈现了随意拘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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