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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17: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理竞赛民事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法释〔2007〕2号
(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经过)
为了正确审理不合理竞赛民事案子,依法维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场竞赛次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的有关规则,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状况,制定本解说。
第一条 在我国境内具有必定的商场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的产品,应当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则的“闻名产品”。人民法院确认闻名产品,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出售时刻、出售区域、出售额和出售目标,进行任何宣扬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域规模,作为闻名产品受维护的状况等要素,进行归纳判别。原告应当对其产品的商场闻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规模内运用相同或许近似的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在后运用者能够证明其好心运用的,不构成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则的不合理竞赛行为。因后来的运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规模而使其产品来历足以发作混杂,在先运用者恳求责令在后运用者附加足以差异产品来历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第二条 具有差异产品来历的显着特征的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应当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则的“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不确认为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
(一)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
(二)只是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产品称号;
(三)仅由产品本身的性质发作的形状,为获得技能作用而需有的产品形状以及使产品具有本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少显着特征的产品称号、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则的景象经过运用获得显着特征的,能够确认为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
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中含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或许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以及其他特色,或许含有地名,别人因客观叙说产品而合理运用的,不构成不合理竞赛行为。
第三条 由运营者运营场所的装修、运营用具的款式、运营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一起风格的全体运营形象,能够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则的“装潢”。
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大众对产品的来历发作误认,包含误认为与闻名产品的运营者具有答应运用、相关企业联络等特定联络的,应当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则的“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在相同产品上运用相同或许视觉上根本无差别的产品称号、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形成和别人闻名产品相混杂。
确认与闻名产品特有称号、包装、装潢相同或许近似,能够参照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判别准则和办法。
第五条 产品的称号、包装、装潢归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则的不得作为商标运用的标志,当事人恳求按照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则予以维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六条 企业挂号主管机关依法挂号注册的企业称号,以及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运用的外国(区域)企业称号,应当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则的“企业称号”。具有必定的商场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的企业称号中的字号,能够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则的“企业称号”。
在产品运营中运用的自然人的名字,应当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则的“名字”。具有必定的商场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能够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则的“名字”。
第七条 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运用,包含将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企业称号、名字用于产品、产品包装以及产品买卖文书上,或许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则的“运用”。
第八条 运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形成相关大众误解的,能够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则的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行为:
(一)对产品作片面的宣扬或许比照的;
(二)将科学上未结论的观念、现象等当作结论的实际用于产品宣扬的;
(三)以歧义性言语或许其他引人误解的办法进行产品宣扬的。
以显着的夸大办法宣扬产品,不足以形成相关大众误解的,不归于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大众一般注意力、发作误解的实际和被宣扬目标的实际状况等要素,对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行为进行确认。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范畴的相关人员遍及知悉和简略获得,应当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的“不为大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认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大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能或许经济范畴的人的一般知识或许职业常规;
(二)该信息仅触及产品的尺度、结构、资料、部件的简略组合等内容,进入商场后相关大众经过调查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现已在揭露出版物或许其他媒体上揭露发表;
(四)该信息现已过揭露的报告会、展览等办法揭露;
(五)该信息从其他揭露途径能够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支付必定的价值而简略获得。
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实际的或许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力人带来竞赛优势的,应当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的“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十一条 权力人为避免信息走漏所采纳的与其商业价值等详细状况相适应的合理维护办法,应当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的“保密办法”。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力人保密的志愿、保密办法的可辨认程度、别人经过合理办法获得的难易程度等要素,确认权力人是否采纳了保密办法。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在正常状况下足以避免涉密信息走漏的,应当确认权力人采纳了保密办法:
(一)约束涉密信息的知悉规模,只对有必要知悉的相关人员奉告其内容;
(二)关于涉密信息载体采纳加锁等防范办法;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关于涉密信息选用暗码或许代码等;
(五)签定保密协议;
(六)关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约束来访者或许提出保密要求;
(七)保证信息隐秘的其他合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过自行开发研发或许反向工程等办法获得的商业隐秘,不确认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则的侵略商业隐秘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经过技能手段对从揭露途径获得的产品进行拆开、测绘、剖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能信息。当事人以不合理手段知悉了别人的商业隐秘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建议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撑。
第十三条 商业隐秘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称号、地址、联络办法以及买卖的习气、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差异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别客户信息,包含聚集很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坚持长时刻安稳买卖联络的特定客户。
客户依据对员工个人的信任而与员工所在单位进行商场买卖,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挑选与自己或许其新单位进行商场买卖的,应当确认没有选用不合理手段,但员工与原单位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别人侵略其商业隐秘的,应当对其具有的商业隐秘契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隐秘相同或许本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纳不合理手段的实际负举证责任。其间,商业隐秘契合法定条件的依据,包含商业隐秘的载体、详细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隐秘所采纳的详细保密办法等。
第十五条 关于侵略商业隐秘行为,商业隐秘独占运用答应合同的被答应人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运用答应合同的被答应人和权力人一起提申述讼,或许在权力人不申述的状况下,自行提申述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般运用答应合同的被答应人和权力人一起提申述讼,或许经权力人书面授权,独自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侵略商业隐秘行为判定中止损害的民事责任时,中止损害的时刻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隐秘已为大众知悉时中止。
依据前款规则判定中止损害的时刻假如显着不合理的,能够在依法维护权力人该项商业隐秘竞赛优势的状况下,判定侵权人在必定期限或许规模内中止运用该项商业隐秘。
第十七条 确认反不合理竞赛法第十条规则的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损害赔偿额,能够参照确认侵略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办法进行;确认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则的不合理竞赛行为的损害赔偿额,能够参照确认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办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隐秘已为大众所知悉的,应当依据该项商业隐秘的商业价值确认损害赔偿额。商业隐秘的商业价值,依据其研讨开发本钱、实施该项商业隐秘的收益、可得利益、可坚持竞赛优势的时刻等要素确认。
第十八条 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则的不合理竞赛民事第一审案子,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际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能够确认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合理竞赛民事第一审案子,现已同意能够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子的基层人民法院,能够持续受理。
第十九条 本解说自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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