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未签合同也能一样享受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8:52刚上班未满一个月,还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就在作业中发作了工伤事故,这样的意外让当事人王先生始料未及。而受伤后本就抑郁的王先生,却被用人单位以不胜任作业予以解雇,王先生不服,所以近来到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劳作裁定,要求用人单位付出二倍薪酬差额及给予享用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
2015年4月18日,王先生应聘到某公司上班,两边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公司口头约好组织王先生从事机械操作。当月23日下午,王先生在作业时不小心被机器上的刀具弄伤右手手指。王先生当即被送往医院医治,经确诊为:右中指末节毁损害。本年7月,王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并被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
据了解,工伤事故发作前,该公司没有为王先生参与社会保险。医治完毕后,王先生于本年6月1日持续到公司作业。10月20日,公司以王先生不胜任作业为由将其解雇。后来,王先生提起劳作裁定,要求公司付出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及给予享用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说法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王先生入职不久即发作工伤事故,这出乎王先生及公司的预料。尽管王先生与公司两边之间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王先生进入用人单位作业即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两边的合法权益应当遭到法律保护。
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相关专家表明,劳作者发作作业伤害事故经劳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应当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王先生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的规则,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因而,该公司需给予王先生工伤保险待遇,即罢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与王先生革除劳作联系时,应向其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据悉,王先生与公司自2015年4月18日树立劳作联系后,一向未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期间,王先生因工伤事故承受医治,两边的劳作联系无法正常保持,两边也无法就签定劳作合同的问题进行洽谈。但医疗完结后,王先生于6月回来公司上班,两边持续正常的劳作联系直至10月革除劳作联系。依据法律规则,该公司应当承当自2015年6月25日至10月20日期间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的法律职责。
提示
企业在经营办理过程中,出于节约人力本钱、存在人员流动性等主客观要素的考虑,企业往往在书面劳作合同的签定、社会保险、工作安全等方面,忽视对职工入职手续的办理。当然,企业或许因办理制度上的缝隙暂时革除其应承当社会保险费部分的职责,缩减了人力本钱。可是“不怕一万,只怕如果”,一旦发作胶葛,用人单位的败诉危险就十分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