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安全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4:25
关于处理损害矿山出产安全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 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矿山出产安全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7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依法惩治损害矿山出产安全违法,保证矿山出产安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此类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违法主体,包含对矿山出产、作业负有安排、指挥或许办理责任的担任人、办理人员、实践操控人、出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出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违法主体,包含对矿山出产、作业负有安排、指挥或许办理责任的担任人、办理人员、实践操控人、出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出产设备或许安全出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则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出产经营单位担任人、办理人员、实践操控人、出资人,以及对安全出产设备或许安全出产条件负有办理、保护责任的电工、瓦斯查看工等人员。
第四条 发作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的“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其他严峻结果”:
(一) 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形成其他严峻结果的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 形成逝世三人以上,或许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 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则的“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是指矿山出产经营单位的担任人、实践操控人、担任出产经营办理的出资人以及其他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 在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发作后,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 导致事端结果扩展,添加逝世一人以上,或许添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许添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施行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用展开事端抢救的:
1.决议不报、谎称事端状况或许指派、勾结有关人员不报、谎称事端状况的;
2. 在事端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许逃匿的;
3. 假造、损坏事端现场,或许搬运、躲藏、消灭罹难人员尸身,或许搬运、躲藏受伤人员的;
4.消灭、假造、藏匿与事端有关的图纸、记载、计算机数据等材料以及其他依据的;
(三)其他严峻的情节。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
(一) 导致事端结果扩展,添加逝世三人以上,或许添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许添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选用暴力、钳制、指令等办法阻挠别人陈述事端状况导致事端结果扩展的;
(三)其他特别严峻的情节。
第七条 在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发作后,施行本解说第六条规则的相关行为,协助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的,对安排者或许活跃参加者,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则,以共犯论处。
第八条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私行挖掘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
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不合法采矿或许采纳损坏性的挖掘办法挖掘矿藏资源,形成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其他严峻结果,一起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则的违法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或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的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损害矿山出产安全,具有下列景象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峻损失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出产条件的事项予以同意或许检验经过的;
(二)关于未依法获得同意、检验的矿山出产经营单位私行从事出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关于现已依法获得同意的矿山出产经营单位不再具有安全出产条件而不吊销原同意或许发现违背安全出产法令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办的;
(四)强令审阅、检验部分及其工作人员施行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许施行其他阻止下级部分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行矿山安全出产监督办理责任行为的;
(五)在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发作后,负有陈述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条 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矿山安全出产监督办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则,以波折公事罪科罪处分。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规则出资入股矿山出产经营,构本钱解说触及的有关违法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分。
第十二条 损害矿山出产安全构成违法的人,在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发作后,活跃安排、参加事端抢救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 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矿山出产安全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7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依法惩治损害矿山出产安全违法,保证矿山出产安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处理此类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违法主体,包含对矿山出产、作业负有安排、指挥或许办理责任的担任人、办理人员、实践操控人、出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出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违法主体,包含对矿山出产、作业负有安排、指挥或许办理责任的担任人、办理人员、实践操控人、出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出产设备或许安全出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则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出产经营单位担任人、办理人员、实践操控人、出资人,以及对安全出产设备或许安全出产条件负有办理、保护责任的电工、瓦斯查看工等人员。
第四条 发作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的“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其他严峻结果”:
(一) 形成逝世一人以上,或许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形成其他严峻结果的景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 形成逝世三人以上,或许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 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则的“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是指矿山出产经营单位的担任人、实践操控人、担任出产经营办理的出资人以及其他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 在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发作后,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则的“情节严峻”:
(一) 导致事端结果扩展,添加逝世一人以上,或许添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许添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施行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用展开事端抢救的:
1.决议不报、谎称事端状况或许指派、勾结有关人员不报、谎称事端状况的;
2. 在事端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许逃匿的;
3. 假造、损坏事端现场,或许搬运、躲藏、消灭罹难人员尸身,或许搬运、躲藏受伤人员的;
4.消灭、假造、藏匿与事端有关的图纸、记载、计算机数据等材料以及其他依据的;
(三)其他严峻的情节。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
(一) 导致事端结果扩展,添加逝世三人以上,或许添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许添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选用暴力、钳制、指令等办法阻挠别人陈述事端状况导致事端结果扩展的;
(三)其他特别严峻的情节。
第七条 在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发作后,施行本解说第六条规则的相关行为,协助负有陈述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的,对安排者或许活跃参加者,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则,以共犯论处。
第八条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私行挖掘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
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不合法采矿或许采纳损坏性的挖掘办法挖掘矿藏资源,形成严峻伤亡事端或许其他严峻结果,一起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则的违法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或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的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损害矿山出产安全,具有下列景象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峻损失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出产条件的事项予以同意或许检验经过的;
(二)关于未依法获得同意、检验的矿山出产经营单位私行从事出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关于现已依法获得同意的矿山出产经营单位不再具有安全出产条件而不吊销原同意或许发现违背安全出产法令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办的;
(四)强令审阅、检验部分及其工作人员施行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许施行其他阻止下级部分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行矿山安全出产监督办理责任行为的;
(五)在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发作后,负有陈述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许谎称事端状况,贻误事端抢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许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条 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矿山安全出产监督办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则,以波折公事罪科罪处分。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规则出资入股矿山出产经营,构本钱解说触及的有关违法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分。
第十二条 损害矿山出产安全构成违法的人,在矿山出产安全事端发作后,活跃安排、参加事端抢救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