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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4:26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职责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保证人的职责有两项:一是监督被保证人恪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二是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作或许现已发作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实施机关陈述。也就是说,保证人的职责不只仅是“监督职责”更重要的是“陈述职责”,保证人不只要监督被保证人恪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则 的四项职责;一起假如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作或许现已发作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实施机关陈述。
既然是法律规则的职责,就必须实施。可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却规则,“被保证人有违背本法的第五十六条规则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陈述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这儿只规则了保证人不实施“陈述职责”,要对其处以罚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却没有规则保证人不实施“监督职责”应当怎么办。那么《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二款终究追查的是保证人“没有实施法定职责”的职责,仍是追查保证人“未及时陈述”的职责?细心研讨剖析,咱们就会发现《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二款因为存在着立法技术上的缺憾,使得该条规则形同虚没。
从五十五条第二款的文字表述来看,好像仅仅是追查保证人“未及时陈述”的法律职责。可是,即使是依照《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二款的规则:
“……保证人未及时陈述的,……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也没有方法追查保证人的刑事职责。为什么呢?因为“无法可依”。这儿所依之“法”,自然是实体法《刑法》,但令人遗憾的是,《刑法》中却没有相应的罪名,更没有那一条详细的条文明确规则要追查保证人的刑事职责。
我国《刑法》实施的是“罪过法定”准则,也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不处分”,《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则为违法的行为,就不能追查刑事职责。虽然其他法律规则了要“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因为缺少实体法根据,便事实上无法追查。《刑事诉讼法》
是1996年3月17日先行修正的,《刑法》是一年之后的1997年3月14日修正的,可是后修正的《刑法》却没有将保证人违背法定职责的行为规则为违法,不能不说是立法技术上的一个严重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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