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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而辞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3:57
李海边是河南省烟草公司登封市公司(以下简称登封烟草公司)的一名合同制工人,1982年1月,李到登封烟草公司上班后,与该公司签定劳作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1993年,登封烟草公司以烟叶面积下滑、企业内部要进行改革为由,出台了相关裁人计划。该公司采纳每月为李海边发放50元生活费,让李交纳5000元危险抵押金的方法,迫使李海边于1993年7月提出辞去职务,并许诺公司局势好转时,再告诉李海边回公司上班等。之后,李海边从登封烟草公司领取了安家费1000元、纪念品100元、薪酬补助1368元、养老金1006元。两边其时没有处理免除劳作合同手续,登封烟草公司也没有给李海边出具免除劳作合同证明书,没有按规则将档案移送有关部门。李海边脱离公司后,没有再就业。2005年,当李海边传闻登封烟草公司局势好转的音讯后,便要求到公司上班,但登封烟草公司却以两边已免除劳作合同联系为由予以回绝。李海边于2005年9月26日恳求劳作裁定,恳求:康复申诉人的作业;补发1993年至2005年的根本生活费,付出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发1993年至2005年薪酬,并付出25%的赔偿金;发给医疗补助费;向登封市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为申诉人补缴和持续交纳社会稳妥费,包含养老、医疗、工伤、赋闲等稳妥;补足和持续交纳住宅公积金;处理档案移送手续;处理退职、退休手续;补调薪酬等级;补发应得的福利待遇;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付出救济金;进行身份置换,付出身份置换金。2006年1月10日,登封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定。登封烟草公司不服判定,将李海边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恳求:承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原告无责任为被告发放根本生活费;原告无责任为被告交纳养老、医疗、赋闲稳妥金;原告不用为被告处理退休、离休手续等。■裁判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以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榜首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则,判定如下:驳回原告恳求承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的诉讼恳求;承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劳作合同联系;原告应从2005年9月16日起按规范给被告发放生活费至本判定收效之日止(2005年规范为每月240元);本判定收效后,原告应持续实行其与被告所签定的劳作合同,逾期未实行,按2005年度登封市社会平均薪酬每月1081.75元付出给被告。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恳求。  判后两边均不服,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榜首,两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依据劳作部门有关规则,对合同制工人不管合同联系是否到期,仅有员工辞去职务行为,而未能实行免除或停止手续的,均属违背法定程序,因而并不当然发作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的结果,应视为两边劳作联系依然存在。一起,员工个人的辞去职务行为与上诉人烟草公司采纳的交纳高额危险抵押金以及每月只发给50元生活费,并许诺待公司经济局势好转时再让员工回公司上班等办法有相关,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公司行为具有钳制、诈骗性质并导致辞去职务行为无效,该确定并无不当之处,故两边存在劳作联系。第二,个人裁定恳求是否超越法定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榜首条规则:因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书面告诉时刻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本案中,上诉人河南省烟公司登封市公司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书面告诉时刻,劳作者恳求裁定即为建议权力,因而并未超越法定时效。第三,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登封市公司是否应付出员工部分薪酬和生活费。鉴于当事人两边依然存在着劳作联系,因而,员工下岗期间公司有责任发放下岗期间的生活费。综上所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日作出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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