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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在《合同法》上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2:09
建筑工程分包在《合同法》上的性质
1、在法令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款移转”。
债款移转,又称债款承当,指根据当事人协议或法令规定,由债款人移转悉数或部分债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款而成为新债款人的现象。广义的债款承当应包含免责的债款承当和并存的债款承当(《合同法》第84条)。所谓并存的债款承当,指原债款人并没有脱离债的联系,而第三人参加债的联系,并与债款人一起向同一债权人承当债款。结合实际状况,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归于“债款人与第三人,或许债权人、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起约好,由第三人参加债的联系”2的这种状况;明显,在这里,债权人即建造单位,债款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这种状况下,债款人与第三人承当连带责任。
2、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归于“第三人代为实行”(《合同法》第65条)的状况。
第三人代为实行,指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债款,可是第三人并没有参加到合同联系中来,也没有承当债款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发作胶葛时,第三人并无直接的法令责任。一起,建造工程合同也不归于“免责的债款承当”。在免责的债款承当中,第三人就移转的债款彻底替代了债款人的法令地位,原债款人相当于免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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