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赠与房产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20:53
【案情】
本年35岁的赵女士,2002年1月与前夫董先生挂号成婚。双方从相识到成婚后的2009年期间,董先生一向和其父亲董志(化名)承包建筑工程。2007年向他人索债时,债务人用房子一套折抵工程欠款,房子座落在郑州市某花园社区,建筑面积为170.97平方米,产权挂号在董家父子二人的名下。2011年1月以来,赵女士与前夫董先生呈现爱情危机,前夫于2012年2月申述到法院并调停离婚,但未对本案触及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理。不久前,赵女士到房管局调取房产档案时,得知前夫董先生未经自己赞同,于2011年4月将上述房子的一半85.49平方米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父亲董志。赵女士以为上述房产产权清晰,其间一半产权系她自己与前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产业,董家父子之间转让合同侵害了赵女士的房产利益。故赵女士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承认被告董亮董志父子二人于2011年4月日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前一方爸爸妈妈赠与的产业系夫或妻的个人产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产业则归于夫妻共同产业。但对婚后爸爸妈妈赠与的房子归属性质就颇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承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为夫妻的个人产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则:“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已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本案中触及的这套房产,确属赵女士与前夫董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其间董先生拥有此房部分的房产。父亲董志让儿子董先生作为买受人,其作为共有人的行为标明,该房产中的部分比例系对儿子董先生的赠与,归个人一切,不归于夫妻共同产业,董先生有权处置该比例。因而2011年4月二被告父子所签买卖合同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为有用合同。原告赵女士恳求承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恳求,因举证不力法院将不予支撑。
本年35岁的赵女士,2002年1月与前夫董先生挂号成婚。双方从相识到成婚后的2009年期间,董先生一向和其父亲董志(化名)承包建筑工程。2007年向他人索债时,债务人用房子一套折抵工程欠款,房子座落在郑州市某花园社区,建筑面积为170.97平方米,产权挂号在董家父子二人的名下。2011年1月以来,赵女士与前夫董先生呈现爱情危机,前夫于2012年2月申述到法院并调停离婚,但未对本案触及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理。不久前,赵女士到房管局调取房产档案时,得知前夫董先生未经自己赞同,于2011年4月将上述房子的一半85.49平方米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父亲董志。赵女士以为上述房产产权清晰,其间一半产权系她自己与前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产业,董家父子之间转让合同侵害了赵女士的房产利益。故赵女士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承认被告董亮董志父子二人于2011年4月日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前一方爸爸妈妈赠与的产业系夫或妻的个人产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产业则归于夫妻共同产业。但对婚后爸爸妈妈赠与的房子归属性质就颇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承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为夫妻的个人产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则:“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已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本案中触及的这套房产,确属赵女士与前夫董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其间董先生拥有此房部分的房产。父亲董志让儿子董先生作为买受人,其作为共有人的行为标明,该房产中的部分比例系对儿子董先生的赠与,归个人一切,不归于夫妻共同产业,董先生有权处置该比例。因而2011年4月二被告父子所签买卖合同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为有用合同。原告赵女士恳求承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恳求,因举证不力法院将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