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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权代理的含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1:08
收据法上的无权署理为狭义的无权署理,按照民法一般原理,狭义无权署理行为的结果(即行为所设定的权力职责联系的归属)处于不决状况。这种不决状况表现为:首要,被署理人得以意思表明追认。其次,在被署理人追认曾经,相对第三人能够撤回与无权署理人所为的意思表明,也能够催告被署理人予以追认;假如得不到被署理人的追认,第三人也不撤回其意思表明,行为人则应承当相应的职责。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规则相对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但也承当无权署理行为效能不决,被署理人能够追认署理权。假如把民法上的这些原理运用于收据无权署理,显着极不利于收据流转的安全,所以为大多数国家收据法所不取。
日内瓦一致法系国家的收据法直接规则,无权署理而以署理人名义在收据上签名的人应自傲收据职责,没有留有任何过后追认的地步。如日本收据法第8 条规则:“无权署理人作为署理人在汇票上署名时,则自傲收据职责”。我国收据法亦作了相似的规则。应该特别注意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收据规律供认被署理人对无权署理人行为的追认,仅仅不象民法规则的那样,署理行为的效能彻底取决于被署理人的意思和第三人的撤回权或催告权的行使。如美国一致商法典第3—404条规则,任何未被授权的签名能够被追认。但对收据的好心付款人或对价获得收据的人,则应作为未被授权签名者的签名。英国汇票法第24条也有相似的规则。狭义无权署理人关于相对第三人承当何种职责,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具体规则,但在大陆法系立法例上有两种建议:一种建议挑选职责,即答应相对人进行挑选,或许恳求狭义无权署理人实行债款,或许挑选行为人补偿损失,如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日本民法典第117条。另一种建议是补偿职责,即只答应狭义无权署理人承当补偿职责。
其理由是,狭义无权署理人已然不是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就不该令其负实行债款的职责。如法国民法典第1120条、瑞士债款法第39条。但在各国收据法上,狭义无权署理人对相对人要自傲收据职责,并且相对人能够强制其实行,该职责为法定的证券上的职责。无权署理人不能以补偿损失来革除实践实行付出票款的职责。并且,无权署理人担负的收据职责并不以其对方当事人的好心作为必要条件,即便对方当事人有歹意,无权署理人仍须自傲其责。收据无权署理时署理人所负的职责根据,是有权署理时被署理人应负的职责。也即无权署理人的收据职责与自己的收据职责相同。换言之,无权署理人在依法实行了收据职责后,获得与自己同一的权力。如日内瓦一致汇票本票法第8条规则, 无权署理人一经付款即享有与其所欲署理的自己平等的权力。收据法上的这些特别规则,意图在于加强收据的流转,保证买卖安全。
至于越权署理,虽然它有别于狭义无权署理,但在民法上一般规则其与无权署理的效能相同。假如越权署理行为无效,则由越权署理人承当民事职责。但关于收据越权署理,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收据法,一般选用“越权部分说”,即只对逾越权限部分,才予以准用有关收据无权署理的规则,一方面自己应根据授权而承当有权署理行为所引起的收据上的职责,另一方面越权署理人也应根据其越权署理行为承当越权部分收据上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则对添加收据金额的越权署理行为适用起来比较简单,而关于其他越权署理,如到期日的提早或推延、付款地的改动等,就很难区分自己和越权署理人的职责,被署理人也难以就越权署理部分建议对物的抗辩,一起也不利于执票人收据权力的完成。因而,根据“越权部分说”来确认自己和越权署理人的收据职责规模,存在着显着的限制。笔者以为,在收据行为的越权署理中由自己和越权署理人对执票人负连带职责较为适宜。执票人能够就悉数收据金额挑选向自己或越权署理人恳求清偿,只要实行了收据清偿职责的自己或越权署理人,才有权根据收据法和一般民事立法的有关规则,要求对方按其应担负的职责部分予以补偿。这样才符合职责的公正担负准则以及收据法重视维护执票人权力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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