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违约金过高可不可以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4:15
违约金过高是否能够调整
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应由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当举证职责,能够恳求法院或许裁定组织进行合理调整予以恰当削减。调整规范既要以补偿当事人的丢失为基准,又要表现必定的惩罚性。
案情:2013年2月8日原告林xx与被告漳浦xx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签定《房子租借合同》一份,约好林xx将其一切的址坐落漳浦县绥安镇xx路2号高楼一幢租借给xx医院,作为xx医院医疗门诊部及住院部运用,租借期限为10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48万元(以下币种同),xx医院分四次付租借金,若逾期付租借金,应每日罚滞纳金1500元。合同签定后,林xx将租借的高楼交给xx医院运用,xx医院也按约好付出了第一期敷衍款。因xx医院未能全额付出第二期敷衍的租金144万元,两边发作胶葛。林xx申述恳求判令xx医院付出尚欠的租金60万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每日1500元核算的房租滞纳金。xx医院反诉恳求判定承认两边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已于2015年5月5日免除。审理中,法院确认xx医院第二期租金未付数额为466480元。xx医院以为违约金过高,应予依法调整,但未供给相应依据证明。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以为,原、被告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合同合法有用,林xx已按合同的约好实行义务,xx医院未能按合同的约好付出原告租金构成违约,现原告恳求被告付出尚欠的租金及违约金,有现实和法令依据,应予以支撑。但原告主张的租金金额不妥,应予以纠正。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偏高应予以调整,契合法令规则,应予以采用。被告的违约行为首要形成原告应收租金的利息丢失,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未供给依据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形成其可得利益丢失的数额,结合本案的实践状况及原告供给的依据,可将本案的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6%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反诉主张原、被告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于2015年5月5日免除的诉讼恳求,缺少依据,不予支撑。据此,依法判定:一、xx医院应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付出林xx租金466480元,并付出自2015年3月1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核算的违约金;二、驳回林xx的其他诉讼恳求;三、驳回xx医院的反诉诉讼恳求。
宣判后,林xx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漳州中院经审理又查明,除了2014年4月9日之前xx医院所付出的84万元租金两边无争议外,xx医院后续付出林xx18.2万元,实践共付出林xx102.2万元,其间租金86万元,租金利息16.2万元。从两边实践实行状况看,已证明对尚欠的租金已按月息3%计付利息的现实。
2016年1月5日漳州中院二审判定,以为在两边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约好的第二期租金144万元中,xx医院已付出86万元,尚欠58万元。两边约好了月利率3%的逾期付租借金的违约金规范并已实践实行,应予支撑。原判对xx医院现已付出的租金数额以及违约金核算规范的确认不妥,应予纠正。据此,判定:一、保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定的第二、三项判定;二、改变漳浦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定的第一项判定为:被上诉人xx医院应于本判定发作法令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林xx租金58万元,并付出自2015年3月1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月利率3%核算的违约金。
分析
1、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职责承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的规则,笔者以为,关于违约金过高或许过低的举证职责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职责准则,即主张违约金过高或许过低的一方当事人应对此承当举证证明职责。本案中,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应由xx医院承当举证证明职责。
2、违约金过高的司法判别与合理调整
从审判实践上看,对违约金进行干涉也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假如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而又不允许削减,则不只会使守约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并且会在相当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产业状况,使其丢失正当竞争的条件;另一方面,假如任由当事人随意约好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则将使违约金的约好违背其立法初衷,有或许促进一方为获得违约金而成心诱惑对方违约,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收入的手法,从而与公正、诚笃信用准则相悖,繁殖道德风险。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规范既要以补偿当事人的丢失为基准,又要表现必定的惩罚性。法官在行使违约金调整的自在裁量权时应表现此双重性。当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为法院在确认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形成的丢失为根底,统筹合同的实行状况、当事人的差错、社会经济状况等要素,依据公正准则、诚笃信用准则进行衡平。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好的违约金或许其核算规范过高的,人民法院能够主张两边当事人进行洽谈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当事人之间不能达到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同类型案子违约金的中等规范予以核定,以恰当表现法官的自在裁量权。无法确认上述规范的,能够依照守约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形成的丢失为参照,一般能够不超越守约方丢失的30%为过高与否的调整规范,当然还应当结合详细案子进行确认。
鉴于司法实务中关于金钱给付类违约金调整起伏各地法院没有一致规范,主张上级法院出台规范定见,一致裁判规范和司法规范,防止“同案异判”,保证法令适用的一致性与严肃性。笔者主张,关于金钱给付类违约金过高的调整起伏应以年利率的24%再上浮30%为规范恰当削减为宜。假如您还有什么疑问,能够向听讼网进行在线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