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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再)追索权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16:48
建筑工程二分局等十被告收据(再)追索权胶葛一案的法令定见书
致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承受西宁洪丰源物资有限公司托付,指使本律师署理该公司诉我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建筑工程二分局等10被告收据(再)追索权胶葛一案。为帮忙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本案,现依据本案现实和有关法令规则,遵从律师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就本案在(2007)东经终字第3号民事裁决(下称3号裁决)中,对(2006)平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定(下称26号判定)所触及现实问题和法令问题,提出以下法令定见,供法庭参阅。
榜首,本案收据系记名背书仍是兼有空白背书收据?
收据法理论上,依据收据背书是否记载被背书人的称号,将背书分为记名背书与无记名背书。所谓记名背书,又称正式背书、彻底背书,英美法系称为特别背书,即除了有必要有背书人签章之外,还记载有被背书人的称号或名字(支票)。所谓无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略式背书、不彻底背书、不记名背书,只需求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称号仅为相对记载事项,对此能够予以空白,一般推定来人(持票人)为被背书人,它是空白收据的一种。咱们知道,收据法在前期对空白收据采置疑和敌视的情绪,不供认空白收据。⑴这样不能满意收据实践的需求,各国从而转变为供认答应发行流转空白收据。空白背书是跟着收据功用的日益加强,为了习气买卖的需求和经济功率的要求而呈现的。⑵日内瓦一致收据法、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收据法,都对空白收据实施合法化,并设立了相应立法规矩。例如,《日内瓦一致汇票本票法》第13、14条,《英国收据法》第32条第6款、第34条第1款、《美国一致商法典》第3-204条均对收据空白背书作出规则。⑶
我国收据法立法之时的收据准则刚刚起步,收据理论研讨与收据实务堆集尚不老练,价值取向与方案经济体制及严厉的付出结算准则相习气,仅对空白支票作出规则,并规则汇票中“被背书人称号”归于必定应记载事项。其时,学理与实务界一般以为,短缺该项记载的收据无效。可是,跟着收据实践的兴旺与理论研讨的深化,现在人们更多地以为,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无效实践缺少法令依据(收据法没有规则空白汇票与空白本票,即不存在其无效的规则),更有悖收据法理。怎么保证收据的流转性成为收据立法的要害性问题,各国收据准则的规划无不以保证和促进收据的流转为主旨。⑷详细而言,依据收据行为不同而定其要求,判别其效能:1、出票行为中不得空缺收款人称号,不然无效,收据债务人得提出物的抗辩。2、背书行为中短缺被背书人称号者(即空白背书,但不同于一起空缺背书人签章而以单纯交给搬运收据权力的景象),不是无效收据而是未完成收据(即效能待定收据——能够经过补记或推定使其成为彻底收据),以保证收据流转性。其意味着背书人为签章、交给行为的一起,赋予持票人空白弥补权,授权方法不管明示(首要是契约方法)仍是默示(交给行为)均可。弥补权一经行使,即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记载自己的称号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平等法令效能(即同为背书)。⑸当然,持票人乱用弥补权,背书人能够仅对直接背工提出人的抗辩,而不能对直接背工提出人的抗辩(即适用收据人的抗辩堵截原理)。再者,即便持票人鄙人一栏背书人处签章后持续空白背书,只需过后证明该背书人确系上一栏背书人的直接背工,从背书人签章方法的接连足以确定背书的接连。也就完成了收据转让行为中背书并交给的二要件。⑹假如不是直接背工,则前背书人得向下一栏签章的背书人提出人的抗辩,但仍应适用人的抗辩堵截原理,制止其向直接背工提出人的抗辩。一起,鉴于空白背书在收据实务中的普遍性(商业买卖习气),咱们不能要求商人个个都像银行家和法学家相同非常标准地去运用收据,为保证收据流转功用之充分发挥,关于前手背书人处签章后持续以空白背书承受空白收据,以致再于背书人处签章后再行以空白背书转让者,只需证明收据背书本质接连,收据债务人仅以被背书人栏未记载称号之物的抗辩,不予支撑。这才是司法审判关于收据法理与我国收据实践的正确回应,完成与世界惯例接轨,表现了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公正与功率的一致。
本案所涉02139866、01068576号银行承兑汇票系空白背书汇票,成为当事人之间的系列买卖习气。背书人(前手)在背书转让时,均未记载被背书人(背工)称号。可是,持票人再背书转让时,均经过鄙人一栏背书人处签章作出了本质性补记,且顺次构成背书方法上的接连而成为记名汇票,推定持票人为收据权力人(见依据01、06)。关于这种背书转让方法,本案任何当事人均不持贰言。
第二,收据背书是否接连未查明吗?
如上所述,涉案收据背书以背书人顺次签章足以确定背书方法接连。依法由收据签章人承当收据职责,享有收据权力。第十被告回绝付款,以及原告的背工被追索时,均未提出“背书不接连”之抗辩建议。榜首,依据收据的要式性要求,以背书转让的收据,背书记载应当接连,持票人以背书的接连,证明其收据的权力(见《收据法》第31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供给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回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许未依照规则期限供给其他合法证明的,损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收据法》第62条和第63条)。涉案收据尽管短缺记载被背书人称号,但依据背书人签章背书并交给被背书人收据的行为顺次接连,推定该汇票方法上背书接连。第二,收据的无因性特征是现代收据法的魂灵和立法准则,是保证收据流转性的法令根底,它表现的收据联系的独立性即进入流转领域的收据与其原因联系相别离,无须证明收据获得的原因,持票人得以背书的接连证明并行使收据权力;收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立持票人,这便是收据人的抗辩堵截原理(准则)。尽管26号判定查明,如皋公司、庆攀商行陈宝庆、皖南电机出售有限公司、姑苏吴中硅钢公司或许经由单纯交给“转让”该汇票,但均未注明“被背书人”称号,也未以“背书人”的名义签章,首要不契合收据要式性和文义性要求,它们无所谓收据权力而言,只能与直接当事人处理根底联系胶葛,即与收据有关的一般民事胶葛而非收据胶葛。依据无因性要求,他们之间的根底联系底子不能连累本案原告。第三,依照收据的文义性要求,即便收据上记载的文义与实践状况不相符、乃至呈现过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而不答应收据联系人以收据以外的依据来改变或弥补其收据上的权力义务联系,更不得推翻原收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况且未签章的“转让人”底子就不是收据当事人,作为收据追索权胶葛案原本就没有必要查明他们是否仅凭单纯交给“转让”过该收据。它们对确定该收据背书的接连性毫无影响。26号判定也是依据这样的判别,正确适用法令而作出的。第四,增强收据的流转性,维护受让人的收据权力,是收据立法和司法的重要价值取向。按世界立法常规,无记名收据应当许能够收据交给为首要的转让方法。⑺尤其在我国的收据实务中,短缺被背书人称号记载的状况普遍存在,简直成为商业习气,司法应该发挥能动性对该行为作有用解说,以保证收据诸功用的完成。涉案收据虽短缺被背书人称号的记载,但经过背书人签章(包含被背书人再转让时以背书人的名义签章)和交给汇票的行为,进行了本质性补记和推定,足以确定该汇票背书在方法和本质上均接连,它与背书人不签章的单纯交给转让方法有本质区别。可见,26号判定现已查明涉案收据背书接连。
第三,持票人酒钢集团宏兴公司是否行使追索权?原告是否获得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力?
最终持票人宏兴公司如期托付收款(托收)时遭到付款人(第十被告)以挂失止付为由扣票回绝付款,并追索至原告的直接背工(被背书人)兰州升业物资有限职责公司(下称升业公司)。升业公司对原告进行再追索,自行扣除原告后期买卖的预付货款10万元作为追索金钱,并出具了追索证明和扣款凭据(见原告依据02—09)。对此,原告经咨询专业人士后以为,升业公司之再追索无法令妨碍,原告作为被追索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法令没有规则追索权人只能或许有必要先经过诉讼行使追索权,反而法令鼓舞自行追索,以削减追索本钱。因而,庭前原告也屡次向自己的直接前手(榜首被告)提出追索要求,未果后才诉请法院处理(见原告依据10)。
假如付款人(第十被告)不回绝付款,持票人宏兴公司也就不触及行使收据追索权的问题;假如最终持票人宏兴公司不行使追索权就不存在终将追索证明(见原告依据02、03)转交给原告直接背工升业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问题。可见,宏兴公司已实践行使追索权。
别的,原告现已被背工依法追索。原告依据02至10已充分证明自己实践被直接背工(被背书人)再追索,现已获得持票人再追索的收据权力。26号判定该节现实清楚。原告背书转让本案所涉10万元汇票(依据01号)的现实各方均无贰言。就根底买卖联系而言,原告原本与(钢材)出卖人升业公司(被背书人,背工)货款两清。可是,正因付款人(第十被告)梁山分理处违规回绝给最终持票人付款,在2005年7月6日背工收到编号为01068576金额为20万元(预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后(依据06号),仅供79643.65万元(含税)钢材,退回余款20356.35元,其他10万元整被背工再追索(依据01号)涉案汇票款。一起,背工向原告供给了梁山县法院《告诉》、梁山分理处《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说明》、再追索收款《证明》等,结合背工给原告出具的依据05收条、07汇兑凭据、08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09背工业务员高军的查询笔录等依据,足以确定原告现已被背工再追索之现实。
背工追索行为合法有用,原告获得再追索权。背工升业公司在遭到其背工宏兴公司[见(2006)平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定书第9页倒数第1行]的腾跃追索后,依据收据法获得再追索权。其依据同原告的后续买卖结算同为金钱(钱银)之债,依据合同法享有法定抵销权。关于原告另行背书转让的20万元汇票款,在实践收取部分钢材款、退回部分余款时,将其间10万元直接抵扣。这一行为彻底契合收据法、合同法之规则,也契合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准则,作为私力救助是恰当的。特别需求留意的是,原告申述法院建议再追索权是在自行洽谈未果后的无法挑选(拜见依据10),而不是只能经过诉讼完成。相同,原告对背工升业公司没有先诉抗辩权,即假如要求背工有必要经过诉讼完成再追索权,没有法理根底和法令依据。
第四,持票人被回绝付款后,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追索权,被追索人(原告背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再追索权,是否向其前手或其他债务人宣布追索告诉,仅影响追索本钱不影响追索效能。
最终持票人宏兴公司遭到付款人(第十被告)回绝付款后,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对其前手(原告背工)行使了收据追索权。本案系原告行使再追索权胶葛,不触及任何一个背工,也无须检查(理)背工们是否宣布过追索告诉。即便未宣布追索告诉,一方面持票人或许无意向整体前手追索,仅向单个前手追索;另一方面或许添加追索本钱但不影响追索效能。现实上,从原告的诉讼请求看,并不存在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宣布追索告诉而添加追索本钱的问题。被追索人升业公司在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向原告行使了再追索权,其挑选单个追索是合法的,也无须向其他直接前手(本案各被告)宣布追索告诉。
原告在被追索后,在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先向直接前手(榜首被告)行使再追索权,榜首被告也向第二被告书面提出过洽谈处理再追索的问题(见榜首被告在26号案中供给的依据,现为原告依据10)。在再追索未果的状况下,原告在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诉请行使再追索权,以整体前手(包含付款人)作为被追索目标,要求他们连带付出被追索金钱,彻底契合收据法令规则。
值得必定的是,26号判定和3号裁决对庆攀商行陈宝庆对本案收据请求公示催告,以及梁山县法院所作出的除权判定,适用司法认知的破例,依照举证职责的分配准则,判定付款人(第十被告)承当连带职责,无疑是正确的。除本署理人在一、二审的署理定见和针对第十被告的上诉辩论定见中现已说明的涉嫌伪报收据损失,进行诉讼欺诈的问题外,已然个体工商户陈宝庆在该收据上既没有以被背书人的身份记载,也没有以背书人的名义签章,其底子不是收据当事人,无权对正在合法流转的收据请求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定。假如真有其事,从空白收据损失的救助理论和实务讲,一是只能由绿源公司处理挂失止付、请求公示催告和作出除权判定;二是即便绿源公司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定也不能凭除权判定请求付款人付出票款,只能以原因联系另行提请一般民事诉讼。⑻
综上所述,本案作为收据(再)追索权胶葛,26号判定好心扩展检查规模,3号裁决以为该判定首要存在四个方面现实不清的问题则走的太远,法令适用上也显过于板滞。因而,本署理人希望现法庭能有所作为,参阅本定见并进一步研讨讨论本案为咱们提出的法令问题,作出正确的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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